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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为何说关键在执行力

(2013-02-25 08:34:30)
标签:

杂谈

时政

民生

劳动权益

分类: 阅报随话

恶意欠薪入罪为何说关键在执行力

恶意欠薪者,你往哪里逃?!(漫画)  (图源网络)

 

恶意欠薪入罪为何说关键在执行力

——阅报随话(148)

 

    新年伊始,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尤其在欠薪入罪数额标准、认定逃匿的情形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无疑是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进一步的威慑,对做好保障工资支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每临年关岁末,讨薪总是热门话题。有些地方,出现了所谓的“恶意讨薪”现象,一些人在讨薪过程中采用了各种形式的手段,引发了社会关注,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严厉打击“恶意讨薪”的规定。但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尖锐指出的那样:“恶意欠薪”不除,“恶意讨薪”难止。讨薪,这是一个让人满嘴苦涩的话题,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取正当的劳动报酬,这是再基本不过的要求,然而现在对于不少人来说,却成了需要“闹一闹”折腾折腾才能解决的事情,需要通过法律的保障才能维护的权益。

    恶意欠薪现象,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院又发布了“欠薪入罪”的司法解释。有媒体指出,这个司法解释,为“恶意欠薪入罪”这件法律武器开了“锋”。然而,劳动者还是心有疑虑:这个司法解释是不是真的让劳动者有了法律利器?这个法律利器能不能在实际执行中“亮剑”?

    众所周知,欠薪问题由来已久,已成痼疾。其实,较早前颁布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有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乃法规上的铁板钉钉。显然,“恶意欠薪”已经违反了以上两法。但是,为何长期以来“恶意欠薪”屡禁不止?说穿了,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不欠白不欠,白欠谁不想欠”的“老赖”思想。而今,《刑法修正案(八)》又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然而,“恶意欠薪”还是顶风而上,屡禁不止,问题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且“老赖们”的脸皮越来越厚,胆子越来越大,令人纠结。人们有理由担心,“欠薪入罪”司法解释出台后,“老赖们”仍然“我自岿然不动”。

    这是因为,“欠薪入罪”取决于两个重要法律途径,一是劳动者会不会提出“打官司”,二是劳动执法部门有没有作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一旦遇到了“恶意欠薪”,从理论上讲,除了可以找行业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以外,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讨薪。然而,为何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通过司法途径讨薪而采取跳楼讨薪、堵路讨薪等极端讨薪手段呢?这是因为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讨薪是讨不起的。据《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若要依法追讨1000元工资,走完所有的程序,至少要付出920元费用!如此高成本的讨薪,农民工怎么讨得起?而且依法讨薪的法律手续、程序繁琐,需要花费的时间长,即使胜诉了,也存在一个执行难的问题。于是,转了一个大圈后又回到了起点,农民工有时间、精力折腾来折腾去吗?于是,只好被迫放弃法律和善良,采取极端方式讨薪。同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还必须有效衔接,当劳动者向行政机关举报企业恶意欠薪行为时,劳动监察部门等行政机关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恶意欠薪案移送到司法机关。如果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司法机关很难查处无良老板。

 

恶意欠薪入罪为何说关键在执行力

(左上)2010年春节前夕,河南30多名农民工代表讨薪不成,遂焚香燃炮,杀鸡祭神。

(右上)2011年春节前夕,河北一批农民工集体跪在遵化市政府大门恳请政府帮助讨薪。
(左下)2013年春节前夕,武汉一音乐会所门前一群农民工跳起江南Style骑马舞讨薪。
(右下)2011年春节前夕,农民工在安徽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清点政府帮助取得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欠薪入罪”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刑法对认定“恶意欠薪”罪前置条件要求很严,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现在司法解释对细化量刑“数额较大”有了明确标准,对认定逃匿情形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还有一些内容需要更明确、更细化。如作为主观心态的恶意不易认定。从社会现实看,企业欠薪的原因十分复杂,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确实发不起员工的工资,有的是用工协议对工资发放的时间、条件未明确,甚至有的没有用工合同等等,导致不易认定。再如,规定数额较大的条件不够合理。有的欠薪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程度,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却很常见,这不纳入恶意欠薪罪的定罪标准是不科学的。还如,政府不作为时无法认定为犯罪。在劳动者求助于有关政府部门而遭遇行政不作为时,恶意欠薪罪的规定就不可能发挥其作用。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也须有经报政府职能部门责令仍故意不还的情形,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再者,从社会层面上看,一是不少执法者的观念未跟上现实要求。他们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恶意欠薪罪的理解和认识有一个过程,在目前情况下容易产生执法过宽、处罚不严的现象。二是地方保护主义还难于根治。有的地方从保护本地经济增长出发,对于领导挂牌的重点企业予以不合理的保护,对于涉及到该类企业的案件,往往会受到干预。同时,“恶意欠薪罪”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恶意欠薪行为警戒的意义并不明显。许多工程,包工头之所以欠农民工薪水,其实源头就在政府那里,因为是政府工程,政府欠包工头的钱。如何界定政府机关及其官员“恶意欠薪”行为呢?政府机关欠薪,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会不会责令他们支付,敢不敢责令他们支付呢?三是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各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及有关用工单位就“恶意欠薪入罪”进行的普法宣传范围不广、力度不大,许多民工、企业主仍不知这一法律规定。

    我们还应看到,欠薪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鉴于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恶意欠薪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与不稳定,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立法上专门设立“恶意欠薪罪”作为一种特定时期应对措施是必要的。我们不能指望这一罪名就能毕其功于一役来解决欠薪问题。解决欠薪问题,需要社会综合治理,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化解欠薪顽症,对劳动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这也是一种法律的执行力。 

     “恶意欠薪入罪”的确立无疑是一个好的开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让“讨薪”细化了法律依据,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增加法律依据的执行力,使法律条文“开锋”“亮剑”,而不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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