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烈日下的劳动者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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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的“遮阳伞”靠什么来支撑
——阅报随话(135)
今年夏至以来,我国多地出现高温天气,劳动者的防暑降温等健康权利又一次备受关注。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本文简称为“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此,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在暂行52年后,终于迎来了新办法,这无疑如在炎炎酷暑中,为劳动者撑起了一把护身的法律“遮阳伞”!然而,为劳动者打造的这把法律“遮阳伞”,在现实中能否真正体现法律的温情,能否立得住、撑得起,是部分还是全部“遮阳”,劳动者心中还有很大的疑问。
事实确实如此。近日,据《工人日报》记者走访调查,在北京就有不少露天工作岗位的工作者没有高温津贴。
7月3日13时,气温高达35摄氏度。记者在东城区安德路附近,问正在清洁路面的环卫工人老高是否有高温津贴,老高无奈地笑了笑:“我们老板跟环卫五所承包了这个地段的卫生,我们受他管,他不给津贴,我们也没办法。”记者随即拨通了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五所的电话,五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自己签的环卫工人每个月都会发120元的高温津贴,但是外包公司给不给他们聘的人发,我们管不了。”
记者又来到朝阳区某施工工地现场。负责挖沟的农民工刘师傅告诉记者:他们算是散工,没有签合同,钱也是一天一结,从来没有高温津贴。记者在施工现场了解到,整个施工项目承包给了若干个包工头,不同的施工人员是由不同的包工头招来,给不给津贴,全凭包工头个人意愿。
记者还了解到,跟建筑工人一样,不少快递员能不能拿到高温津贴也跟自己老板的意愿有着直接关系。正在派件的EMS快递员小刘说:“正规的快递公司应该都发放高温津贴,但申通、韵达等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却拿不到高温补贴。我们老板承包了这一片的快递业务,给不给津贴,要看老板了。”朝阳区某高校的保安小孙对记者提问一脸疑惑,说压根就没有听过还有高温津贴这回事。
其实,这种现象在各大中城市乃至我们的身边都也在发生着。由此看来,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要想确保新立法规定的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以及相应的福利得到落实,并非易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真正为劳动者撑起护身的法律“遮阳伞”,要靠相关制度和部门的多重支撑。
其一,要靠新办法进一步完善。新办法相比过去的规定有进步,但是也不是尽善尽美,应当进一步完善,尽量不留下漏洞。比如,新办法中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但事实上,县级以上气象台站在我国包括地市级、省级和中央至少三级。三级预报一致还好说,若不一致且横跨高温临界点时,以谁的为准呢?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人中暑甚至死亡,在工伤认定中难免出现纠纷。再如,对发放高温津贴,新办法只是有笼统的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而没有规定高温津贴具体是多少,如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未及时制定出标准,那么今年劳动者的权益怎么保障?或者制定的标准又过低,那么劳动者的权益又当如何保障?

高温酷暑下坚持工作的一线劳动者群像
其二,要靠加强新办法的实施监管力度。高温天气下,工时缩短、福利增加,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上升,要让企业自觉承担防暑降温的职能不太切合实际。只有靠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首先,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及地方人大、政府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措施,正确协调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的内容,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这是保障法律“遮阳伞”真正遮阳的重要一步。比如,新办法规定高温补贴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准,能否及时制定、标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高温权益保障。还有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时,能不能由企业自行选择,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有明确意见。
其次,要求严格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企业行为。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和行政执法中,部分地方往往有意无意地同情和支持企业,特别是那些在当地影响较大的企业,劳动行政执法者经常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视而不见、不告不理,甚至告也不理,致使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在高温工作权益得不到企业保护时,也得不到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及时救济。
第三,要求加强对新办法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要进行遵法守法宣传教育,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要进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当然,从理论上讲,还要靠劳动者本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高温条件下作业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发现用人单位有违规行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单位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的“娘家”人,发现单位有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要求及时改正。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告诉我们,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慨念,在实际生活中是难以实施的。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与劳动者的弱势不相对称,再加上政府监管乏力,我国有关劳动者保护的许多规定却普遍存在着难以落实的困境,劳动者的各种权益或者高温福利大多还是停留在“说起来重要”的书面状况。同时,由于多数高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内容的渠道有限,因而难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易被侵犯。举例说,尽管中暑被劳动保障部门列为法定职业病,也被工会列入工伤范围,看起来像是双重保障,但实际上中暑职工享受到这个双保险却并不容易。对于中暑的工伤认定,要经过十分复杂的程序。有人统计了一下,仅仅是中暑认定为工伤,就需要跑近15道程序,四五年时间。一个普通工人想要维护自己的高温劳动权益到底有多难,可想而知。
所以,千条法万条法,执法不严就无法;千依靠万依靠,人民政府真依靠。新办法的实施,必须靠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无强制,企业则无动力。有强制,则要加强监管。现在新办法已经有了针对性的、有明确操作性的、有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而不能疲软更不能瘫软,真正为高温天在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撑起一把“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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