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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为何欢迎“职业打假”

(2011-12-19 08:36:27)
标签:

杂谈

民生

时政

消费维权

网络问政

分类: 阅报随话

消费者为何欢迎“职业打假”

消费者希望职业打假成为一支新的质量监管队伍 (图片摘自网络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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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为何欢迎“职业打假”

——再论“职业打假”的功过是非

——阅报随话(119)

 

    12月1日,重庆万州区法院关于职业打假人刘江的庭审案,吸引了社会各界及全国一些地方的“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也再一次引发了关于“职业打假人”问题的热议。

    刘江真名黄勇,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有“成都打假第一人”之称。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这次刘江被起诉,是因2008年6月招募多名员工,分别安排收看相关省市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并将广告录下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获取证据后他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举报材料,要求电视台所在地的相关主管部门出面查处。此后,刘江借这些主管部门出面查处之机,向每家电视台索取数额不等的钱财。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均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刘江案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一场争议。支持对刘江处罚的人认为,刘江“利字当头”,从其职业打假的行为本身来看,以抓到对方短处来换取法定甚至高于法定的赔偿,否则便四处声张的做法,确实非常像刑法中的 “敲诈勒索”行为。持不同意见的人认为,如果打假超出了合法范围,那就变成了“假打”,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们不能以个别“职业打假人”涉嫌犯罪甚至构成犯罪为由,否定职业打假本身。

    然而,有意思的是,双方都没有否定“职业打假”。双方都认为:将打假当做一种职业,无论职业打假人出于何种动机,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记得我今年“3.15”期间曾写过一篇关于“职业打假”的博文,文中说道:“说心里话,我真是欢迎“职业打假人”!我想广大消费者也会和我一样。我们大多数的消费者太善良、太软弱,遇上受到侵害的事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我们呼唤“王海”挺身而出打假,至少可以为我们普通消费者出口恶气吧。”这篇文章向媒体投稿录用后,被编辑干脆改题为《欢迎“职业打假人”》,由此可见舆论同心,民心所向。

    刘江一案,更多地应该引发我们对“职业打假”的反思。

    反思之一,究竟是什么繁衍了职业打假人的市场?

    现在大家的都有这么一个共识:没有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就没有职业打假人生存的空间。其实,职业打假人充当消费者维权官司的主角,已是由来已久的不争事实。据今年的报道,上海市静安区法院2010年共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99件,而近90%的这类案件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职业打假队伍不断壮大。职业打假者的目的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为了揭露商场售假、以次充好;有的是为博取退一赔一的钱款;有的是为了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由于职业打假人员具备专业素质,精通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一旦出手基本不会落空,而知名商家为了顾及形象和影响,这类案件大多无须进入审判程序,多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的形式结案。现在职业打假人队伍的不断扩大,反证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

    反思之二,谁在为假冒伪劣产品开绿灯?

    刘江之所以能成功敲诈300余家电视台,说明这些电视台行为存在瑕疵。作为媒体,他们理应将制假贩假的真相公之于众,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辨别假冒产品的意识,这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然而数百家电视台不仅不担当媒体责任,反而对制假贩假不予重视,利益成了这种局面的唯一链条。敲诈之后没有自查自纠,反而以“花钱买平安”,让虚假广告继续横行。

    同时,刘江案也暴露了政府相关部门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应该说,这些年来政府监管部门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花了很大力气,但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暴露出监管体制及机制上的缺陷和问题,说明我们的执法监管体系是脆弱的,执法力量是薄弱的。比如,监管部门执法整体效能低下。全国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众多,但整体效能不高,分工职责不清,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缺乏协调和联动。再如,市场监管执法机制不健全。就目前的执法监管力量,对中小型生产经营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等等。我们的监管部门对此可以摆出许多不作为的理由,如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形成是要有一个过程的,经济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很难在短时期内清除。再如目前市场监管执法受到一些制约,如执法单位还缺乏必要足够的检测力量,还如缺乏一定的经费支撑等。然而,我们广大消费者却想问:面对“职业打假人”,我们的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怎么样了?!为什么你们的执法检查远不如他们较真、有效?!这些“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常遇人身安全的威胁,少部分从事公益打假的人,由于没有固定收入,他们还面临生存压力。可我们的监管部门执法条件各方面都远比他们优越,但我们的监管责任心和监管技能却远不如他们,应该汗颜啊!    

 

http://misc.home.news.cn/public/images/original/00/3E/4A/EB/EB.jpg

 每逢3月15日,各地市民在各政府部门服务台前咨询,但“3.15”以后呢?

 

    反思之三,为什么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打官司?

    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例子可以看到,九成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而与商家打官司的普通消费者却寥寥无几。这一方面凸显出普通消费者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仍较薄弱,另一方面更反映了现在普通消费者法律维权的困难。殊不知,现在普通消费者打个官司有多难?!打官司需要写诉状,请律师,准备人证、物证,递交诉状等,手续复杂。同时诉讼时间又很长,按《民法》规定,一般经济案件一审在6个月内结案,二审亦然,对于零星小额争讼,消费者不愿也没有精力去应付。更何况,打官司费用高,质检费、代理诉状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以及证人食宿费、交通费、执法费等等,使消费者难以应付。目前《消法》对于经营者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除假货要双倍赔偿外,其他均无明确规定。对于小额受损的消费者来说,这种官司打下来所获的赔偿没有付出的多。而且由于各种原因,有时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难以执行,这等于给胜诉者打了一纸“白条”。如此,谁愿意与商家打官司?!我们遇到太多的被商家“斩”的闹心事,至多与商家辩个理,发个牢骚也就算了,去选择与商家打官司的真是寥寥无几。

    反思之四,如何对职业打假人进行监管和规范?

    在市场环境短期内无法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显得很有必要。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职业打假”毕竟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其利益驱动的牟利性便超过了打假的公益性,职业打假人的自主性、流动性、趋利性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管和规范,职业打假人队伍必将呈现泛滥和混乱,甚至制造更多的社会矛盾。所以,有有识之士建议,如果政府将职业打假人纳入监管范畴,并进行科学指导,甚至组建成一支新的质量监管队伍,弥补政府直管部门不到位的工作,服务公益为主,适当奖励为辅,对于消费环境的净化和改善必将大有裨益。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当然欢迎“打假”。如果说“职业打假”者固然有获取索赔的初衷,那他的“成功经历”则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市场上不是没有问题的商品,而是缺乏严格的监管和发现。国内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商品官司,都是由这些近乎打假的较真行为引发的。正是由于“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为,如今全社会已经形成了“打假不仅需要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更需要所有消费者来参与”的共识,有更多的消费者正自觉地参与到打击假冒伪劣的事业中来,然而,真正全面、有效的打假,显然还是有赖于相关职能部门的行动。工商行政机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都负有法定的打假职能,无论如何不能放松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消费者利益大于天,政府职能部门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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