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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五项管理”政策线路图及解读

(2021-05-15 04:52:02)
分类: 广济教书匠
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简称“五项管理”)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组织责任督学进行“五项管理”督导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当地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开展“五项管理”督导工作。

通知指出,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简称“五项管理”),关系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是深入推进立德树人的重大举措。为确保“五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各省(区、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五项管理”督导作为2021年责任督学重要内容,组织当地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开展“五项管理”督导工作,确保所有中小学校全覆盖。
中小学校“五项管理”政策线路图及解读

通知强调,各地要指导责任督学根据《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相关规定,从5月到年底,采用校园巡查、推门听课、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每个月到校督导时,均要督导“五项管理”落实情况。要督促中小学校按照责任督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进行通报、约谈;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2021年初以来,中央已经释放了大量信号,强调加强“五项管理”,并以此作为切口推进基础教育系统性改革。下面,一起跟随校长会回顾今年以来有关“五项管理”的政策推进路线吧!

1月7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陈宝生部长在工作报告中重点提到:要抓好中小学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等管理。这五个管理,看似小事,但都是关系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大事!

3月5日,全国两会在京召开,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成为各位代表委员呼吁最多的问题。12日,陈宝生部长在党组扩大会传达两会精神时强调: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要切实抓好手机、作业、睡眠、读物、体质管理等“五项管理”改革,以小切口推动大改革!

3月18日,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特别要求学校加强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


“五项管理”文件相继出台,新要求、新举措,都明确了!

2月1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

4月2日,教育部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情况。通知共提出七条措施,概括起来就是“强重视、保时间、防干扰、提质量”12个字。通知还提出3个“中断机制”,要求作业、校外培训、游戏都要为学生睡眠让路。

4月2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教材、教辅之外的正规出版物(含数字出版产品)进入中小学校园制定了管理办法。通知列出了不得推荐或选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的12条负面清单。

4月25日,教育部再次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的有关情况,针对学校作业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突出问题,提出中小学生作业管理的“十条要求”。

4月2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保证体育活动时间等八个方面的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至此,“五项管理”改革文件全部出台。“十四五”开局之年,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学校管理的五个小切口,着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意志非常明确。

“五项管理”的政策背景和鲜明导向,小切口,大改革!

“五项管理”文件出台,引发社会热议!教育部及时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政策出台的背景、内容和科学依据做了详细介绍。综观“五项管理”,看似“日常小事”,其实都是“改革大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

“五项管理”不是凭空而来,而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举措的贯彻落实。

加强睡眠管理,党中央、国务院2007年印发《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要求科学规范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2019年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保障学生充足睡眠时间。

加强作业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高度重视,2019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对作业管理、设计、批改、辅导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加强体质管理是贯彻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2020年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是解决当前突出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教育部虽不断出台相关减负政策,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也在相关工作文件中反复提出减负、保障学生睡眠、增强体质健康等要求,但在部分地区和学校政策文件并没有得到落实。中小学生依然面临课业负担过重、体能下降、近视率居高不下、心理问题增加等诸多身心健康问题困扰,这些问题不仅妨碍学生的健康成长与个性发展,同时也给家长带来沉重的教育负担,导致一些家庭降低生育意愿,衍生出更多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很多,如:地方教育治理理念和思路不够明确,学校育人导向和育人功能不够科学,办学行为不够规范,校内校外、学校家庭缺乏协同等等。“五项管理”的文件内容充分体现了对教育治理和学校管理提升的鲜明导向,明确导向素质教育、导向规范办学、导向提高质量。政策出台正是通过系统性解决深层次问题,来实现对当前现实问题的重要突破,是真正的“小切口,大改革!”。


“五项管理”改革如何落实?共识,协同、治理是关键!

“五项管理”文件出台,回应了社会和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期待。从社会反响来看,一方面是对新举措交口称赞,另一方面对政策如何落地也有很多思考。“五项管理”虽说是加强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但政策落地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有效治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以及学校、家庭、社会等不同主体的有机协同,因此,政策落地的前提是各方对五项管理的改革导向和内涵理解能够达成共识。

作业管理不是简单控制作业的数量和时间,而是从把握作业育人功能入手,强调整体设计,系统改革,厘清责任,提高质量。

手机管理不是简单的禁止带入课堂,而是要真正实现对学生视力保护,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目标。

睡眠管理不是简单的硬性规定睡眠时间和学校作息时间,而是要引起学校、教师、家长对学生充足睡眠重要性的高度重视,排除外在干扰因素,并将其作为教育质量监测的重要指标,建立科学监测机制,有效评估睡眠时间和质量对学生身心成长的影响。

读物管理不是简单的列出正面、负面清单,进行规范,而是要充分发挥课外读物对提升教育质量的支撑功能,明确读物管理与推荐主体职责,减少各层级干预选购,将选择权、采购权还给学校和家长。

体质管理不是简单的加强体育教育,保障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而是落实中央重要文件精神,将学校体育全方位、多角度融入到教育改革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系统改革,全面推进“以体育人”

“五项管理”文件中,均重点提到要明确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等各自责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根据近期一些地区落地过程中的社会评论和反馈来看,多方协同可能将是政策落地的难点。如加强作业管理,减轻学生作业负担,需要校内校外协同、学校家庭协同,同时减负才能恢复教育生态。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规范治理,但如果家长的焦虑没有缓解,还将催生更多家庭对家庭教师的需求,以另外的方式给孩子布置作业,规划学业发展内容,学生的负担难以减轻。

再比如:手机禁令仅限于校园和课堂,学生回家后,如何监管?如果一些家长不配合学校,就无法形成教育合力。因此,对于家长的责任定位及如何履行主体责任,则还需探索更加有效的思路和协同机制。

另外,社会责任方面,游戏对学生有强大吸引力,国家能否对游戏开发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对游戏的使用进行更严的权限限制?睡眠管理有利于增加孩子的睡眠时间,但有些家长却面临时间调整之后“上班迟到”等问题,这些疑问和呼声,也是对政策落地效果的担心。

毫无疑问,“五项管理”政策出台,必将带来学校管理的系统性改革。但“五项管理”改革,不能只靠教育部门发力,需要更个性化的配套举措和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对于提供教育服务的企业和机构来说,也应深刻理解政策的价值目标,明确国家划定的边界和教育底线,及时调整服务类型,提升服务质量,形成与学校教育服务的有效协同。

本文来源:本文综合整理自教育部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校长会。



中小学校“五项管理”政策线路图及解读

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 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不公布炒作中高考状元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印发

2021-03-19 来源:《光明日报》
  “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不举办重点学校。”

  “健全作业管理办法,统筹调控作业量和作业时间;严控考试次数,不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规范各类‘进校园’活动,减轻校长、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

  “掌握有效学习方法,主动预习,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踊跃提问,及时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有“规定动作”,有优化与调整的倡导性内容,有不能触碰的“负面清单”……近日,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从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实施、结果运用、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

  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柔性到刚性,这是一份彰显国家意志,体现党和国家对办好新时代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教育部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评价指南》相关情况。

  评什么?

  各层面的教育质量评价最终都体现在学生发展质量上

  2018年7月,一则《杭州家长怒打12345投诉:学校不公布孩子期末分数!校长回应亮了》的报道上了热搜。这个备受关注事件的背后,是因为学校试行学生“无分”期末成绩评定方法——金凤凰综合素质报告单。一张小小的学生期末成绩单,让学校开启了破解“唯分数”的评价变革。

  近些年来,各地积极探索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改革,但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念尚未普遍建立,单纯以升学率和分数评价学校和学生的倾向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亟须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指导各地各校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水平,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三者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内在统一,构成完整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

  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围绕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5个方面重点评价,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围绕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5个方面重点评价,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围绕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重点评价,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评价指南》把学生实际发展的状况作为检验教育效果的核心标准,各层面的教育质量评价最终都体现在学生发展质量上。”北京师范大学校长董奇认为,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均围绕学生发展质量这一核心内容,突出考察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情况,构建了以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

  在董奇看来,《评价指南》最大的亮点之一就在于它不仅对学校、学生、教师进行评价,还把县级党委政府纳入了评价对象。“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教育部、中组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评价指南》过程中要督促省地市党委政府,把对区县党委政府的这一要求落到实处。”

  评价导向是什么?

  评价不是要分三六九等,而是要看起点看进步看增值

  “整体来讲,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都是围绕着素质教育的导向,围绕着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不良倾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朱东斌表示,比如在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当中,《评价指南》提出了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举办重点学校;不公布、不炒作中高考状元、升学率。在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当中,明确提出了要严控考试的次数,不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这些都是硬性要求。

  《评价指南》明确要求注重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既要关注合格程度,又要关注进步程度、努力程度。注重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既要关注整体成效和全面发展,又要关注特色发展和个性发展。

  在学生发展评价中提出:“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使用,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整体水平及变化情况。”

  在评价方式中要求:“关注学生发展、学校办学、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合格程度的同时,关注其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进步程度,科学评判地方党委政府、学校和教师的努力程度。” 

  “强调了变化情况,这些要求符合我国的教育实际,能让所有教育人看到自己努力的方向和希望。”董奇表示,评价的目的不是要分三六九等,而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看起点、看进步、看增值。实事求是考察不同地区与学校在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师资生源等方面的差异,强调在自身原有基础上的发展变化和进步贡献,有利于调动全体教育系统的领导、教师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更加公平公正。

  “教育评价是一种导向,它告诉我们义务教育应该怎么办学、如何教学,怎么样才算是好的教育、好的学校、好的学生;教育评价还应是一种约束,它告诉我们哪些是不科学的观念、不正确的做法,违背这些理念和做法应承担什么后果。”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陈峰理解,《评价指南》在关键指标设定和考察要点中,把质量观、政绩观与发展观用客观务实可测可检的观测点进行考察评价,让学生在尊重个性的评价引导下更加自信,让学校在综合与特色兼容的评价下更有活力,让教师在尊重教育规律的评价下更加乐教,让美好的教育样态在评价的保驾护航中理念落地。

  2018年以来,上海建立了包括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等四大板块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做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

  上海市教委副主任贾炜介绍,综合素质评价尤其关注学生社会考察、探究学习、职业体验等综合实践活动的情况,让学校看到学生中考学业成绩的同时,也可了解其综合表现,做到“见分也见人”。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初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将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综合考查结果相结合,2022年起在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生、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等过程中开始使用,力求进一步破除招生过程中的唯分数论,引导初中学校改革教育教学和评价方式,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等挂钩

  《评价指南》对评价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行县(市、区)和校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国家抽查监测。对学校、县域的评价要实现全覆盖,评价周期依据所辖县数、学校数和工作需要,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每3—5年一轮,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

  “《评价指南》的评估指标易于落地、便于操作,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又提出了非常明确、刚性、具体的要求。”董奇表示,例如“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等。这些要求对于各地落实《评价指南》,真正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尤为重要,也让我们看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深入开展教育评价改革的决心。

  《评价指南》是由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共同印发的,这反映出,评价的指标内容、评价的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的应用都不再只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事情,而是涉及党委政府的多个部门。

  “引导县级政府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政府履职尽责,为办好义务教育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吕玉刚表示,对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评优评先,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对履职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县域教育教学质量下降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本报记者 靳晓燕)




中小学校“五项管理”政策线路图及解读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办法》的要求配足责任督学,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并及时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实行挂牌督导工作进行检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七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 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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