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刑止刑
(2022-06-13 09:20:59)| 分类: 有所思 |
唐山暴力事件让人震惊,也让人深思。如何能禁绝此类事件?这当然是系统工程,政体的改革、吏治的清整、社会风气的培养等,然而比较直接而切实的法律的保障。和谐社会的维系依靠的是公平正义,法律应该体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及刑罚的目的在于“以刑止刑”、“以杀止杀”。那么如何做到公平正义?如何做到以刑止刑?
在法律方面实现公平正义很简单,即轻重适当。轻罪重罚、重罪轻罚即不适当,不适当即不公平。法律的天平不平,不能让人们信法、守法。
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到以刑止刑。即不是让人不犯罪(这是教化的功能),而是让人不敢犯罪(这是法律的功能)。当前恶性事件不断,除了吏治、司法的腐败让犯罪分子肆意妄为,还有就是法律的惩罚对其不具有威慑作用。杀人不会有死刑,伤人只拘留或判刑几年就出来。那么如何做到刑罚真正具有威慑作用,达到以刑止刑?首先死刑不应废除,这对被害者本身就不公平,我们最基本的社会理念即是刘邦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也是可通天下之志。其次是肉刑的恢复。这在现代社会好像有点惊世骇俗,但只要针对性运用,其“以刑止刑”的效果是最好的。东汉末年至东晋,有多次关于是否恢复肉刑的议论,魏武帝和晋元帝一度想恢复而未果。当时主张恢复肉刑的都是当时名儒大才,如崔寔、郑玄、陈纪、荀彧、陈群、钟繇、刘颂、卫展、葛洪等。其中刘颂的议论最深最切,与我的想法一致。他认为圣人制肉刑,远有深理,此深理在“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除恶应塞源,其法在“去其为恶之具”。流氓恶霸所恃者强壮之身体,在没有枪支来弥补这身体差距之时,用刑罚除去他为恶的工具,也就塞住了其为恶之源。两次或以上暴力伤人者可伤残其肢体,使之不能再作恶。两次或多次强奸者,可进行阉割。当然,肉刑的范围只限于此类犯罪,不能扩大到其他犯罪。肉刑的运用,不仅除恶塞源,也体现基本的公平正义。将他人打成伤残,罪犯只在监狱呆几年而毫发无伤,这本身不公平。肉刑还能真正做到威慑罪犯,以刑止刑。新加坡有鞭刑,让人诟病,但效果甚佳。刘颂即认为“残体为戮,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葛洪也说“终身残毁,百姓见之,莫不寒心,亦足使未犯者肃栗,以彰示将来。乃过於杀人,杀人,非不重也。然辜之三日,行埋弃之,不知者众,不见者多也。若夫肉刑者之为摽戒也多。”
肉刑之所以为现代社会所不容,主要是违背人道。然而对犯罪分子人道,犯罪分子却正是以非人道的行为伤害良民。我们不伤残犯罪分子,那么社会上更多的伤残者是普通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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