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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还需要些什么?    如何解决当下的医疗纠纷

(2007-04-24 13:21:21)

法律之外,还需要些什么?

如何解决当下的医疗纠纷

 

当下,医疗纠纷问题时常在媒体上曝光,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案件也经常在电视报刊上看到,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关注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到底应该如何解决?诉诸于法律是一种解决办法,但是法律是不是能够根本地解决问题,谁应该为出现的问题肩负起更多的责任?

前些天听到一个真实的案例。在一所医院的门诊部,有一位老年人来就医,自诉胃痛。接诊医生考虑到老年人自诉胃痛的状态可能是心脏疾病的一种反应,除了做了一些触诊,还给这位老人做了一个心电图。医生看了结果,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就给患者开了一点治胃痛的药,让老人回去了。过了几个小时,老人家里的几个儿女抬着老人的遗体到医院讨说法,因为老人回去没有多久就突然故去了。儿女们认为,肯定是医院给误诊了。经医疗鉴定,确实是误诊了。因为老人的心电图是一个“非典型的”心肌梗塞心电图,接诊医生没有看出来。官司打到法院,医院做了大笔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之中,接诊医生不存在道德问题,应该说医生还是很尽职的。在老人自诉胃痛的情况下,他想到了可能是心脏病,也做了相应的简单检查。但是他的医术还不到位,他看不出这种“非典型”的心电图所表达的意义。不是他没有去做,而是他有没有能力去做正确的诊断。

一个“非典型”的心电图的案例,反映出医疗纠纷中必然要面对的诸多问题。现代医学有了飞速的发展,现在换心、换肺,甚至换脸,都已经能够做到了。但是,现代医学也很无奈,一个小小的感冒,可能花上千钱块钱都治不好。借苏格拉底的一句话,“知道的越多,不知道的东西也越多”,在人们的医疗需求面前,医学技术总是跟不上趟,人们总是有太多不了解的东西。很多疾病,只有到了后期,或者经过长期的试验才能被确诊,才能找到治疗的办法。从另一个角度讲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面对的是一个个体,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样的病症在每一个人身上会有不同的反应,同一种治疗方案,也会有不同的结果。用数学,或者机械、工程学的眼光看待医学问题,如果不是傻瓜,那么一定是一个别有用心的恶人。再退一步讲,每一名医生都是一个普通的人,谁也不会是圣人,作为一名医生,任何人也不可能是全才。因此,任何一名医生在其从医的过程中,都必然地会存在差错和失误,没有差错和失误的医生是不存在的。就可计量性而言,机械、工程学远比医学可靠得多,但在实践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误差,也允许出现一定比例的差错和失误,那么医学为什么就不能出现误差呢?如果把这些只有上帝才能解决的问题,都推给医院、医生,让医院和医生来承担,一方面极不公正、不科学,也不现实;另一方面这种把问题都推给医院,也会促使医院不断增加诊断的成本,而这种费用还会转嫁到患者身上。

人们都讲,生命是无价的,因此,面对于人的生命问题谁也不应该无视,不管是患者的问题,还是医生的问题,面对没有道德过错的情况,谁来承担呢?谁来协助解决这些问题呢?   

前两天,因为讲课需要讲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所以找本书来翻了翻。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罗斯科.庞德讲到:“最近,人们针对这种情况极力主张一种责任‘保险理论’。我们每一个人---不仅仅是那些碰巧受到伤害的人,都应当承担文明社会在运行中那些难免发生的损失。因此,法律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损失分配到了我们全体人身上:首先应当承担损失的人科以法律责任,以及通过收费服务的方式将损失最终到社会身上。”罗斯科.庞德所指的并不是我们所讲到的医疗问题,但是应该说,它涉及到现代社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赔偿问题。一个现代的国家会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而不仅仅是用简单的法律把责任单纯地推给无法辩别自身责任的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或者说政府在某些时候、某类问题上,如经济领域,是承担着一种裁判的责任,它应该超脱于矛盾之外。但在很多涉及国计民生的问题上,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问题上,它则应该承担起更多的义务。自医疗体制改革以来,国家把医疗推向了市场,但并没有给予医疗事业真正的市场地位,一方面强制性地限制了医疗服务的价格,另一方面把国家能够给予民众的种种补贴待遇全部取消。政府在这其中似乎充当了裁判,但是,实际上政府变成了“小熊分饼”中的狐狸,变成了“鹬蚌相争”中的渔夫。

面对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面对日益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不应该再逃避,政府不应该再从中渔利。一方面切实把从民众中收起的资金用于广大民众的医疗保障之中;另一方面,真正站出来,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让医患双方建立起信任。法律仅仅能够解决适合它解决的问题,法律既不能全部地代表公正,也无法承担起推动社会道德进步和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全部责任。

 

附:《 举证责任倒置能否废除?

 

    当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确给一些患者带来了益处,但任何事都是有利必有弊的。该制度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显现。

     首先,该制度增加了医疗成本。如今,很多患者都感觉医院检查化验太多。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保留证据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一位医生朋友曾向笔者诉苦道:“我们也不想做那么多检查,可万一患者有了什么问题,哪天将我告了,我拿什么证据来‘反证’自己呢?假如患者入院时不给他查血生化,万一以后发现血糖、血脂或肝、肾功能异常,说我没有及时检查,耽误了病情,我该怎么办?”例如椎间盘突出的病人,即使凭借临床经验可以诊断,但也需要用影像学资料作证。这当然会导致检查化验增多。费用随之上扬。

     其次,给医生带来了比较大的精神压力。医生看病人,时刻还得想着证明自己清白,这本身就是一种压力。不但会让人产生抵触情绪,还可能在医疗界催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风气,只要能保守,就不采取更积极的治疗手段。为了给自己推卸责任,现在医院设定了很多签字项目,不但做手术要签字,就是吃片药、拍张片子也可能要签字,有时把病人家属大老远叫过来,仅仅是为了让家属在某项治疗签字书上签个字。有时,签字似乎也不能说明问题了,部分医院还开始起用录音、录像等“高新技术”,试想,这样的环境下,医生怎能专心工作呢?

     其三,对中医等经验医学的开展非常不利。我们知道,中医讲究的是经验,许多诊疗方法一时很难用现代医学的量化或数据化来处理及衡量。甲中医认为是弦脉,乙中医可能会认为是细脉,该算谁对呢?如此,中医大夫的“举证”该如何做起呢?事后该如何辨明自己的清白呢?

     可见,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因果菇大夫的“举证”该如何做起呢?事后该如何辨明自己的清白呢?(原文如此)

     可见,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否定义务,会对医生的行为选择和医学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证据立法立足于最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却导致了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自我保护”意识扩大化,从而减少了使患者最大可能地得到康复的机会,并损害医学的远期发展,最终使医患双方“两败俱伤”。

     由此看来,举证责任倒置真是一把艰涩的双刃剑!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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