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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郭昌霞”被指鹿为马,公权力谁来约束?

(2016-05-31 0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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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志威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称,经该院初步审查确定,此前因“租赁合同纠纷案”扣划郭昌霞账户11.5万元为“被执行人错误”,故决定退还当事人相关款项,补偿其相关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无论如何要为这个不是结果的结果点个赞。点赞的原因是,在强大的舆论关注下,保定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从郭昌霞账户错误执行扣划的11.5万元,历时一个多月终于有了结论。

为什么说这起“被执行人错误”的乌龙事件不是结果的结果呢?那是因为事件虽然定性了,但执行这起乌龙事件特别任性的法官,或者叫造成这起乌龙事件的责任人处理结果还没有下文。

从权威媒体获悉,据清苑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齐毅介绍的案情我们得知,该院于2013年受理了原告清苑县鑫恒达模板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隆贤玖(四川资中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隆贤玖特别授权委托“郭昌霞、郭伟”参加诉讼,且出具了隆贤玖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载明,“郭昌霞、郭伟”对还款负全部责任并由“郭昌霞”签名捺印。办案法官要求“郭昌霞”出具其相关的身份信息,“郭昌霞”称其系隆贤玖的妻子,其未带身份证并忘记了身份证号码,“郭伟”自称隆贤玖之子。“郭昌霞、郭伟”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

那么,问题来了,清苑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这起案件中,竟然可以忽视用来确认、证明被告人身份的、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证这个唯一合法证据,该院竟然在没有身份证证明“郭昌霞、郭伟”就是本人的情况下,出具调解协议书。

也难怪河北的执行法官跑到陕西找了个同名同姓的“郭昌霞”就任性的把此郭昌霞非彼“郭昌霞”银行账户的钱就划走了。

奇怪的是,清苑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被告身份不去依法依规确认,却在执行错误后特别任性,在要求陕西的郭昌霞出具了身份证、结婚证等若干证明,证明了自己不是清苑区人民法院受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的“郭昌霞”,自己的丈夫不是“隆贤玖”,自己的儿子也不是“郭伟”的情况下,不去反思自己,有错就改,有错就纠,主动退还弥补“被执行人错误”造成的乌龙后果,反而在事实明了,还任性的规定时间要求陕西的郭昌霞赶到河北参加听证会,证明此郭昌霞非彼郭昌霞。

 清苑区人民法院齐毅称,2016年5月27日上午9时,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召开执行听证会,邀请异议人郭昌霞参加听证,并就郭昌霞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核实。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清苑区人民法院连被执行人的主体都搞错了,搞了一个指鹿为马,与“租赁合同纠纷案”毫无关系的被执行人(对了,毫无关系也不对,因为她们同名同姓),这分明是司法侵权,主体搞错了何谈执行异议?

不得不说,清苑区人民法院当初受理这个案子时不依法依规确认被告者身份,本就是视司法如儿戏,而今莫须有的搞错了被执行人,又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召开执行听证会,这是一种任性的、变向的公权力滥用。

当然,我们还要说的是,陕西的郭昌霞存在银行里的钱,银行仅仅凭河北清苑区人民法院一纸没有确认“郭昌霞”身份信息的调解书就让法官划走,银行是干什么吃的?难不成法官的身份就是划走私人存款的“通行证”?银行该负什么责任?

人生在世谁也保证不了不会犯错误,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岗位责任明文规定你不去执行,那么造成的后果就不仅仅用简单的错误取代了。法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办每件案子都应该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因为它代表的是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才是对社会的最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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