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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的话语权与法律责任
------有感于大同五医院医患纠纷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它泛指公民用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等网络社区,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
自媒体的“自”,还可以理解成“自由度”。“度”字,有多种解释,其中在哲学中解释为:“度”是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其质和量的界限、幅度和范围。量变与质变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就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了“度”。
自媒体从宪法上来看是个人言论自由权的延伸,但是,作为一种权利,自媒体当然有很多的界限是不能突破的,比如它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发表不负责任引起社会恐慌的言论,也不能颠倒黑白胡编乱造等。
自媒体从一诞生就应该受到诸多法律的限制,“自媒体”的“自”还可以理解成“自由度”。“自媒体”既然也称为“媒体”,发布人就应该具备最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具备最基本的媒体发布人的常识和责任。在法律法规面前“不知者不算违法”这个理由或者托词是不成立的。
说了这么多或许有些班门弄斧,之所以说这么多,也是看了最近发生在大同五医院医患纠纷这个事件中自媒体不顾一切前赴后继、推波助澜,抱着一种完全扭曲的心态猎奇猎艳,话不惊人不开口,语不惊人誓不休。
一位22岁女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究竟是医生失职导致的医疗事故?还是患者病入膏肓、医生回天无力?在有关部门没有公布调查结论之前,自媒体就一边倒地对当事医生进行舆论“审判”,甚至是定性定罪,不但有违媒体最基本的规范要求,同时也违背了媒体人是新闻发现者而非审判者这一最基本的常识性要求。
我们看到在这起医患纠纷的报道传播中,自媒体在传播中除了定性为“医生治死了患者”同时还把当事医生的照片不加任何“修饰遮盖”公布于众,进行舆论审判,在事情没有定性前,这么传播,不但涉嫌侵害涉事医生的名誉权、肖像权,同时一旦事实查清与自媒体进行的传播及舆论审判有误,还将承担诽谤等责任。
在这个强势肆意的社会中,同情弱者本是我们善良的天性,也正是因为这种天性没有泯灭,我们才有更多的希冀更多的渴望,才有可能讨回弱者应该有的公道。死者为大,我们在对死者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和遗憾之外,作为媒体人更应该想的是如何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更好更快的督促有关部门对医患纠纷给出正确的调查结论,这样对逝者是一个交待,对家属是一个安慰,对医患纠纷事件本身是一个解疑,同时也是对舆论和受众知情权的尊重。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矛盾的积累,在官民、医患、城管等矛盾集中的领域,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大众会一边倒地给出主观的臆测或者感知答案,而一部分自媒体为了点击率、为了吸引眼球、甚至是为了商业利益,不是客观公正的报道,而是倾向明显选择性站队,对矛盾的激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指责民意,指责媒体,如果我们在社会矛盾集中领域的从业者更珍惜一些自己的羽毛,学会换位思考,相信我们这个社会会多一点善意,多一点理解。但是,对于五医院医患纠纷这个事件本身而言,民意也罢,倾向也罢,都要有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超过了度,就会由量变转化到质变。自媒体不能只要求话语权而对自身话语权所产生的结果或者是后果不负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均等的,只要求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这样免费的宴席是不存在的。文/张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