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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2012-08-21 15:21:53)
标签:

梅花岭

史可法

扬州十日

衣冠冢

祠堂

分类: 行走天下

      年少时曾读《梅花岭记》,难忘文中描述史可法面对清军慷慨激昂的陈词与英勇殉国的场面, 少年的心,被一腔壮怀激烈所燃烧。

 

    以后每每想起史公,心头便总是充满自以为是的牵挂,象是与他有约,总要一见。来到扬州,我怎可不去看他。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1645年春,清军调红夷大炮集十万人马进攻扬州,史可法督率扬州军民抗御清军围攻,再次向南明求援,在仍没有得到南明小朝廷回应的情况下,坚守至四月二十五日,终因敌众我寡,弹尽粮绝,被兵攻破,史可法自刎不果而被俘。在多铎百般诱降时,史可法斩钉截铁地说道:“城存与存,城亡与亡。我头可断,而态不可屈”,结果惨遭杀害,时年仅四十四岁。  殁前遗言:“我死,当葬梅花岭上。”

 

 

    扬州城破后,史公就义已十二天,由于当时天气较热,尸体腐烂不能辨认。次年,史可法义子史德威葬史可法衣冠冢于扬州梅花岭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扬州是南方顽强抵抗清军的第一座城,也是清军入关以来首次遇到的军民一体的坚强抵抗,为了对扬州人民进行报复,也是想杀一儆百,于是多铎下令展开屠杀,十日不封刀,后来由城内僧人收殓的尸体超过了80万具,史称“扬州十日”。 

 

 

    我来到史公墓的这天往前367年,正是历史上扬州十日的第十日。

 

 

 

    距离那些充溢着刀光剑影的日子虽已久远,但历史的记忆却无法淡去。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偌大的墓园里只有我一个人,却丝毫不会觉得害怕。因为我是来见一个一直在我心中的人。我相信,梅花岭上,他的英灵正与我相会。 我的心迹,他亦会了然。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史公遗物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可惜,我来的时节是夏天,梅花岭没有梅花。 倒是墓园中的虞美人开得正艳,让我想到了那句歌词 ----“英雄的鲜血染红了它。”

 

 

 

梅花岭谒史公可法

 

 

 

 

 

 

 

 

 

 

 

 

 

 

 

 

 

附:  梅花岭记  〔清〕全祖望 
 
     顺治二年乙酉四月,江都围急。督相史忠烈公知势不可为,集诸将而语之曰:“吾誓与城为殉,然仓皇中不可落于敌人之手以死,谁为我临朝成此大节者?”副将军史德威慨然任之。忠烈喜曰:“吾尚未有子,汝当以同姓为吾后,吾上书太夫人,谱汝诸孙中。”
      二十五日城陷,忠烈拔刀自裁,诸将果争前抱持之,忠烈大呼“德威”,德威流涕不能执刃,遂为诸将所拥而行,至小东门,大兵如林而至,马副使鸣騄、任太守民育、及诸将刘都督肇基等皆死。忠烈乃瞠目曰:“我史阁部也。”被执至南门,和硕豫亲王以“先生”呼之,劝之降。忠烈大骂而死。初忠烈遗言:“我死,当葬梅花岭上。”至是德威求公之骨不可得,乃以衣冠葬之。
      或曰:“城之破也,有亲见忠烈青衣乌帽,乘白马出天宁门投江死者,未尝殒于城中也。”自有是言,大江南北,遂谓忠烈未死。已而英霍山师大起,皆托忠烈之名,仿佛陈涉之称项燕。吴中孙公兆奎以起兵不克,执至白下,经略洪承畴与之有旧,问曰:“先生在兵间,审知故扬州阁部史公果死耶?抑未死耶?”孙公答曰:“经略从北来,审知故松山殉难督师洪公果死耶?抑未死耶?”承畴大恚,急呼麾下驱出斩之。呜呼,神仙诡诞之说,谓颜太师以兵解,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实未尝死;不知忠义者,圣贤家法,其气浩然,长留天地之间。何必出世入世之面目,神仙之说,所谓为蛇画足。即如忠烈遗骸,不可问矣!百年而后,予登岭上,与客述忠烈遗言,无不泪下如雨,想见当日围城光景,此即忠烈之面目,宛然可遇,是不必问其果解脱否也,而况冒其未死之名者哉?
      墓旁有丹徒钱烈女之冢,亦以乙酉在扬,凡五死而得绝,时告其父母火之,无留骨秽地,扬人葬之于此。江右王猷定、关中黄遵岩、粤东屈大均为作传铭哀词。顾尚有未尽表章者:予闻忠烈兄弟自翰林可程下,尚有数人,其后皆来江都省墓。适英霍山师败,捕得冒称忠烈者,大将发至江都,令史氏男女来认之,忠烈之第八弟已亡,其夫人年少有色,守节,亦出视之,大将艳其色,欲强娶之,夫人自裁而死。时以其出于大将之所逼也,莫敢为之表章者。呜呼,忠烈尝恨可程在北,当易姓之间,不能仗节,出疏纠之,岂知身后乃有弟妇以女子而踵兄公之余烈乎?梅花如雪,芳香不染,异日有作忠烈祠者,副使诸公谅在从祀之列,当另为别室以祀夫人,附以烈女一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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