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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考古文化陈景元《秦俑宣言》连载 |
为什么吕不韦对于秦国未来的发展、对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大业,会有一种殷切的期待,会倾注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呢?这是一个人们很难全面了解的问题。其实一直就有传言,说秦始皇的出生地是赵国邯郸,她母亲是赵国美女,是当地巨商吕不韦的宠姬,吕不韦为了接近入质赵国的秦公子,去实现自己政治图谋,经过一番权衡,就将已有身孕的赵姬献给秦公子,秦孝文王即位三天便去世,秦公子登上王位,这就是秦庄襄王,秦庄襄王在位三年又去世,邯郸出生的嬴政即了王位,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秦始皇。《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庄襄王见吕不韦姬,悦而取之,生始皇”;《汉书·五行志》记载“至于始皇,果吕不韦子”;《汉书·王商传》记载“吕不韦阴知其有身而献之王,产始皇”。秦始皇是吕不韦和赵姬所生,不是出自于野史,更不是虚无缥缈的坊间谣传,而是存在于司马迁的《史记》和班固的《汉书》等官方的正史之中。
《史记》中,有“周历已移,仁不代母,秦直其位,吕政残虐”的记载;《汉书》中,将秦始皇名字直接写成“吕政”。此外,在南朝《史记·集解》和唐朝《史记·索隐》里面,都有“吕政者,始皇名政,是吕不韦幸姫有娠,献庄襄王而生始皇,故云吕政”的记载;在宋代的《皇王大纪》中:有“吕政穷欲极凶”的记载;元代的《历代通略》中:有“嬴氏之秦已灭于吕政之继”的记载;元代的《史纂古今通要》中:有“吕政嗣位,犹冐嬴秦之姓”的记载;明代的《四书或问》中:有“史谓元帝牛姓,犹吕政之绍嬴统”的记载。;明代的《通鉴答问》中:有“至吕政而法令益苛,诗书尽废”的记载;明代的《氏族博考》中:有“况吕政受命,寄身不常”的记载;明代的《具茨集》中:有“吕政纵并吞之谋”的记载;明代的《泊庵集》中,有“秦之亡以吕政”的记载;清代的《五礼通考》中:也有“三代常礼幸存于吕政者”的记载。
以上众多确凿无疑的史料记载,可以知道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事实,这就是从两汉时期开始,在历经了唐宋元明清的漫长岁月之后,虽然秦始皇是继承了秦庄襄王的王位,是嬴姓家族的法定接班人,但那些都是公开场合上官方的身份定位,只是秦国法典上必须明载的世袭制度,这是任何人都是不能随意抗拒和不遵的。而所有这些并不能改变秦始皇身世存在的隐痛、不幸的阴暗面。两千多年来吕不韦和秦始皇之间存在的这层割不断的血脉亲缘关系,一直是被世人公认,始终未能冲淡模糊,秦始皇的真实姓名叫“吕政”,不断记录在历代的文献之中。因此人们都认为吕不韦确实是秦始皇的亲生父亲,都说秦始皇是吕不韦的私生子。什么叫私生子呢?私生子又称私子,《逸周书·注》上有记载“私子,庶孽也。”私子就是由野合、或者无有效婚姻受胎所生之人,它一般不为正统宗族社会所承认和接纳,所以私生子常被斥之为孽种、或者野种。
如果“至大期生子政”,赵姬“足月生子”的说法是对的话,就没有理由认定秦始皇不是“子楚”所生。这里什么叫“大期”,就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了。平心而论,如果是十月怀胎、十个月生子,可以称为“足月”的话,那么有人怀胎十二个月,既然十二个月生子,岂不更可以称为“足月”了?应该说,最有权威性的解释,就在《史记》之中,当人们打开《史记》时,看到它的原文是:“吕不韦取邯郸诸姬绝好善舞者与居,知有身,子楚从不韦饮,遂献其姬。姬自匿有身,至大期生子政。”如果从“舞者与居”、“知有身”、“献其姬”、“匿有身”等文字去看,吕不韦还真是秦始皇的父亲。而对于“大期”的含义,《史记·集解》中,有“期,十二月”的记载;在《史记·索隐》中,有“人十月生,此过二月,故云大期,既云自匿有娠,则生政固当逾常期”。在《左氏·僖·十七》中,有“期,限也,梁赢孕过期”这样的记载。
中国古代史料,甚至还有“十四个月生子”的记载。比如《汉书·昭帝纪》中,有“及生帝,有奇异”的记载,《昭帝纪·注》说“十四月乃生。”《汉书·赵倢伃传》中,有“赵倢伃太始三年生昭帝,任身十四月乃生,……昔尧十四月而生,今鉤弋亦然”的记载,《国语·郑语·注》说“孕,任身也。”可以肯定,历史上妊娠十二个月、十四个月生子的现象,是一种不可否定的存在。应该说,超过十月生子的现象,虽然不是非常的普遍,或许只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概率,毕竟还是客观地存在于人世之间,所以有人要用当代一般的医学理论,要去否定“十二月生子”、“十四月生子”的任何可能性,或许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客观存在的事物,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比如,有的人生出来就有一根尾巴,有的人生出来就有两个头,这一些都是超出常人的怪异现象,既然出现不可思议事情,人们就应该承认它,正视它。
说秦始皇“十二个月出生”是有可靠出处的。这十个月和十二个月,就有一个明显的时间差,它证实赵姬对秦国公子,确实存在两个月的隐匿期,看来《史记·吕不韦传》中的有关记载,应该是完全可信的。除非有谁能够对《史记·集解》、《史记·索隐》、《左氏·僖·十七》有关“大期”的解释,提出更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除非有谁还能够以其它确切的、有可靠出处的史料,来证明秦始皇根本不是吕不韦儿子之外,任何建立在想像、推测基础之上的否定性观点,大多数人恐怕是不会接受的。儿子登上秦国王位,自己当上秦国宰相,作为亲生父亲的他,已经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一切都如愿以偿了,唯一剩下来的事情,就是全力支持和帮助秦始皇,去建立卓越显赫的“盖世功勋”!秦始皇的宏伟事业和吕不韦的最大心愿,是息息相关的,是连成一体的,是牢不可破的,这也是实现他自己一生最大梦想和追求的唯一途径。
什么叫做“孝道”?“孝道”就是指“善事父母之道”,这是人性中的主体特征。社会发展了,时代进步了,用“孝道”限制后人的行动思维,就显得不适宜了,即使古代当碰到“忠孝不能两全”时,“孝”字虽然左右不了形势。不管怎么变,有一种“孝道”是绝对不会变的。从世俗观点看:黑发人送白发人,是很正常的;白发人送黑发人,是很不幸的;而让白发人去陪葬黑发人,则是天理不容的。这里所说的黑发人指的是儿女辈,白发人指的是父辈之人。无论是何人、何时、何地,父母辈是绝对不能想象,说是可以给自己的儿女去进行陪葬的。什么叫做陪葬?用人去陪葬是其中的一种,用书写真人的名讳物品去陪葬是另外的一种。中国一直就有所谓“睹物思人”的说法,而“睹”就是看见;“思”就是思念,“睹物思人”的意思是,看见了已经死去、或离别之人留下的东西,立即就会想起这个人,在这里面充满悲凉和伤感的情调。
人们都知道,小狗有灵性、老马能识途,只要主人对它好,尽管一时走失了、走远了,这些动物都会千方百计回到主人的身边。动物都能知道,这一个世界上有真诚的亲情,经常会做出许多让主人惊讶的报恩之举,更何况人与人之间存在有一种血浓于水的天性和本能。人的一生认识无数人,和无数人相处,除了自己的家人、自己的兄弟或姐妹,谁还能算是至亲至爱的人,算上家人以外的话,那就是知己、朋友、同学和其他要好的人。俗话说“每逢佳节倍思亲”,每到清明时节、中秋月夜,冬至之日,迎春过年,人都会想起自己的亲人,会以各种方式寄托思念。所以,人是一种有感情的动物,如果没有正常感情,就要被人斥之为冷血动物,一定会被人咒骂为“不是人”。重要季节到了,会纪念故人,有时在街上看到路人手捧一束黄菊和白菊,也会知道他这是用来祭奠亲友;人们在一个地方看到一件先人用过的物品,也一定会睹物思人。
唐代裴铏在《传奇·颜睿》中说,“贵妃赠辟尘犀簪一枚,曰:异日睹物思人。”宋代石介在《徂徕石先生文集》中说,“倚鞍思骏骨,抚辔念绿駬。”看见亲人的物品,会引起一系列的记忆,会思其种种恩德;看见一副马鞍,会对跟随自己出生入死的战马,产生无限的伤感之情。所以“睹物思人、睹物思亲、睹物思情”,都是存在于人世间最感人的可贵品德。这时的人,是见物如见故人,对于他来说,物与故人已经完全融为一体,其物如故人,故人如其物。这也就是说,每当看到故人留下的一样东西,一定会想起和这样东西有关的人和事,哪怕这样东西,并不是常常出现在你的面前,但是只要一看到了它,就会想起那个人的点点滴滴,甚至还会不时进入你的梦乡,让你“睹物思亲常入梦,训言在耳犹记”。虽然夜里常常梦见故人故物,但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梦境,常言说“日有所思,夜有所寐”,都是白天常思念故人而引起的。
先人、故人、友人,虽然都已离去,但只要见到他们留下的物品,总会深情加以追忆,常常会触景生情,所谓“见字如见人,见物如见人,见信如见人,见书如见人,见画如见人”,这种思念之情,是一种天生的、任何人都磨灭不掉的道德精神。应该说,对于自己祖先的名字,对于对于自己长辈的名字,对自己尊敬之人的名字,在日常使用和书写行文的时候,不但不能直呼其名,而且也不能使用这些人的名字,碰到必须涉及这些人的姓名时,不能读本音,不能写真名,而只能以“改读、改说、改字、改音”,或者减少笔划方式,有意地进行以回避,将真名进行隐蔽,这是中国古代普遍的避讳现象,也是我国历史上极具特色的一种礼仪习俗,这种做法被称之为“读白”。在《公羊传·闵公元年》中,有“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记载,避讳最初的本意,其实都是很善意的,都是对君主、长者、老者、贤者的敬仰和尊重。
古代避讳有四类:一是国讳,是当朝帝王的名字不能够直呼。比如东汉刘秀时期,秀才被改成茂才;乾隆下诏,门联不许有福临两个字,为的是避讳顺治帝福临之名。有时还要避讳皇后之名,如西汉的吕后名雉,所以大臣遇到雉,要改称野鸡。二是官讳,是指下属对上司称“大宪”、“宪台”,而不能直呼他们的名字,所以称之为宪讳,下属要讳上司及其父祖的名讳。三是圣贤讳,是指避至圣先师孔子和亚圣孟子的名讳,有的朝代也要避中华民族的始祖黄帝之名。四是家讳,是指避自己父母和祖父母之名。与别人交往之时,应避对方长辈之讳,否则极为失礼。陈垣在《史讳举例·序》之中说,避讳之风“起于周,成于秦盛于唐宋,其历史垂两千多年。”古代“避讳学”,成为必须认真做到的大事情。古代社会规定在言语、公文、书籍、试卷上不得犯讳,如有违禁不遵,便是一种欺君罪,不敬罪,忘祖罪而遭受处罚,会受到公众遣责。
名讳是严肃的事情,所谓“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在中国古代是贯彻始终的,它使人不敢有任何不轨之举。学术界一般认为避讳起源于西周,据史料记载,在春秋时期已有鲁国大夫有关取名六忌的见解。当时,为避孔丘名字的讳,文献中只称“孔正”,在古文献中有时候,在丘字的右边,另外加一个耳朵,就变成“邱”字,有的甚至在写“丘”字时,故意省略其中的一笔,或各种方法并举,正好说明在周代,虽然开始兴盛避讳之事,但还不够完备,一直到秦汉时期避讳制度,才真正建立、完善和严格起来。不但生前要讳名,人死后也要讳名,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平民百姓,都要遵循此俗,不得违抗不遵,并作为社会生活的禁忌。为了避秦庄襄王“子楚”的名讳,必须将“楚”,改成“荆”;为了避秦始皇赢政的名讳,一定要改“政”为同音的“正”,所以在秦国和秦王朝,又必须将“政月”改为“正月”、或者“端月”。
古代避讳是随处可见,无处不在的。司马迁父亲叫司马谈,所以在五十多万字的《史记》中,找不到一个“谈”字;《后汉书》的作者范晔,为了避他父亲的名字“泰”,所以在书中找不到一个“泰”字;汉高祖的名字叫刘邦,《汉书》为了避讳,于是把所有“邦”字,都改成“国”;汉武帝的名字叫刘彻,司马迁《史记》中就将“彻”改为“写放”;汉文帝的名字叫刘恒,《史记》就改“恒山”为“常山”。名讳之风在唐代更盛行,唐高祖名渊,所以《黄帝内经太素》里,改针灸穴位“太渊”为“太泉”;
在《礼记·曲礼上》中,就有“入国问俗,入门问讳”的记载。自秦汉时期开始,古代君主之尊,更变得无以复加,皇权一直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君王的名字,当然不能随便称呼,随着皇权和宗法制度的日益加强,此后避讳现象的日趋严格,甚至被明文写进法律。以家庭为基础的宗法社会,尊长的名字同样不能轻易书写。比如唐朝法律就规定,谁要直呼皇帝的名字,那是犯了“大不敬”的罪,那是不能够被赦免的。清代的乾隆二十二年,有一位退休的浙江布政使彭家屏,在族谱《大彭统记》上,刊登河南段昌绪家存吴三桂的文告时,乾隆隆的名讳弘历不缺笔,成为彭家屏自杀及段昌绪斩首的罪名。乾隆四十二年,江西的王锡侯编篡《康熙字典
看见故人的东西,都要那样地思念他,如果有写着父亲名讳的器物,当然也是父亲存在的一种象征,在儿女的陪葬坑里,存放着许多有父亲名讳的物品,同用他父亲来陪葬,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秦俑馆的考古学家一直宣称,秦俑坑中的“相邦吕不韦戈”是在吕不韦担任宰相时,代表中央一级机构亲自督造的兵器,说明他还是朝廷握有实权的行政首长,他的地位和声望都是空前巩固的,他当然也是“叱咤风云、至高无上”的风云人物,即使兵器上需要刻上四级管理的机构和人名,人们也不能直呼“吕不韦”的名字,更不能直接在兵器上,铭刻“吕不韦”三个字,因为这样做的本身,是直接违犯“官讳”行为,是对于吕不韦本人最大的不敬和藐视。从这个角度看,刻有“吕不韦”名字的兵器,都不可能是吕不韦担任秦国宰相时制造的。之所以会在许多兵器上出现他的名字,肯定是在他免去宰相之后,后人对他所做的一种恶作剧。
“三年相邦吕不韦戈”由于“相邦”两字没有避刘邦的名讳,它应该是秦朝灭亡前的铭刻,又因为犯了“吕不韦”的名讳,所以它应该是吕不韦免相之后的铭刻,至于戈是什么年代铸造的,那就不得而知了。如果秦始皇确实是秦俑坑真正的主人,如果这一些“吕不韦戈”确实也是秦俑坑内的“原配兵器”,那么以此为由去认定这些“吕不韦戈”,就是为秦始皇陪葬的结论,应该是不会有错的,如果说这真是一种“父亲为儿子陪葬”的异常现象,人们也只有看着、忍着,只能去抗议当时社会道德的沦丧和荒唐。但是可以肯定地说,人们不会相信这一切都会是真的,不会相信秦始皇真是这种丧尽天良的人,因为他没有任何理由要这么去做,没有任何理由要如此作践自己、糟蹋自己,而让自己背上一个“父亲为儿子陪葬”的欺凌先祖的恶名,仅仅是为了一件在青铜戈上的铭刻,从而输掉自己难得树立起来的好名声,这是一件值得的事情吗?
人世间的事情,本身就是异常复杂的、多变的,一定要用一个公式、模式,去看去套,往往要出大问题、大错误的。任何时候,都要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实事是求精神去对待,才是一个最正确的态度。当年吕不韦之所以被免除宰相之职,完全是由于母亲后宫生活失当而造成的,经过大臣茅焦以人不能有“不孝之行”的道理劝说之后,秦始皇将母亲重新迎回到咸阳宫。尽管吕不韦和太后有微点,但秦始皇和他们之间的血脉关系,始终是不能割断的。从“吕不韦不可能为秦始皇陪葬”这个角度看,秦俑坑出土5件“吕不韦戈”,或许是一件好事,正是由于在秦俑坑发现刻有“吕不韦”名字的器物,还真的能够在秦俑坑和秦始皇之间,进行一种有效的切割和分离,成为否定“秦始皇兵马俑”的一个合乎情理的有力凭证。袁仲一能够举出多少例子说明,父亲是可以为儿子陪葬的吗?这种人伦混乱败坏的事情,历史上恐怕是不可能找出来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上,有“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之”的记载。意思是根据秦代的法律规定,凡是官方督造的任何兵器,兵器上都要铭刻督造者的“官名”。什么叫“官名”?官名就是官职名称,在《汉书·贾谊传》中,有“定官名,兴礼乐”的记载;在《后汉书·隗嚣传》中,有“政令日变,官名月易”的记载。所以这“官名”指的只能是官职名称,而不是官员自己的名字,因为,官职是随时可以叫的,而名字是不能直呼的,尤其是下级对上级,更应该是如此,如果直呼其名,直刻其名,这是犯上的、犯讳的不敬行为。所以将《秦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之”的规定,尤其是由吕不韦督造的兵器,都以为是一定要刻上吕不韦的名字,那是一种错觉,吕不韦的官名是丞相,刻上“丞相”、或者“丞相吕”都是合乎礼制的,而真的出现“吕不韦”三个字,那就有问题了,这一些兵器肯定不是真正在吕不韦督造下生产出来的。
应该说,在各地出土的青铜戈上,凡是直接刻有“吕不韦”名字的,都不会与吕不韦本人有任何的关系。因为这些青铜兵器的铸造,都是与《秦律》之中只刻官名、不刻人名的规定,完全是背道而驰的。俑坑中除了五件青铜戈之外,再也找不到其它刻有“吕不韦”名字的兵器了,这就说明“吕不韦戈”和秦俑坑大部分兵器之间,有一个巨大的“时空隔阂”。而正是在俑坑里出土有“吕不韦”三个字的青铜戈,才能将大量的、无铭文的、无“吕不韦”三个字的俑坑其它兵器,连同俑坑本身的建造年代,就与秦始皇的执政时期,更与吕不韦的当政时期无情地进行了“切割”。这种分析、判断和论述,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它有秦代正式的法律为依据,又有历朝历代人人必须遵循的避讳传统为背景,所以在秦俑坑出土的刻有“吕不韦”名字的兵器,即使在秦朝和秦代,它本身的存在,也是一种违反秦法、违背传统习俗的行为。应该说,这样的一种论述是很经典、很有权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