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发:聂树斌案件严重存疑证据不足应定为错杀
(2015-05-12 19: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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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发:聂树斌案件严重存疑证据不足应定为错杀
聂树斌案有一大堆疑点,任意找出一个都能做出一大篇文章来。
第一,从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到九月二十七日,聂树斌是被抓了以后,公安部门没闲着,肯定的紧锣密鼓地审查询问,录下口供。可惜,四天的审讯记录都没有了。四天以后,公安部门人员在审讯中说,“那你前几天为什么不说实话?”这证明前四天是审讯的,也应当有记录,按通常的惯例来说,就是每天上下午分两次询问,也有八份询问笔录,怎么可能丢了?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说法。说实在话,这四天是关键的四天,你说他不说真话也好,你说诱供也好,你说刑讯逼供也好,屈打成招也好,我们横竖查无对证,这是丢失了呢,还是隐匿了呢,丢失要有说明,隐匿也有交待。这不能轻松说一句丢失了结束的。要知道,案件的绝大多数可疑之处在此有交待,只可惜公安部门把本本丢了。要知道丢本本是历史上极其少见的。
第二,正如聂树斌案的几任律师均说,从最初起意、到跟踪被害人、两人对话,拳击受害人,实施强奸、掩藏衣物,一是极不连贯,交待前后矛盾之处很多,例如,交待性交时,没有脱下裤衩就上了,强奸后,掩藏衣物时,才把裤衩脱下,和连衣裙一道带出去。我们知道,没有脱裤衩仅就褪下来是没有办法强奸得逞的。
第三,花上衣究竟有没有?这是一个关键点。据聂案前代理律师披露,第一时间发现受害人遗体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职工焦瑞生和李国平,在描述现场情形时,提到了被害人的自行车、鞋子,脸部、牙齿、头发、袜子、手臂、下身等诸多细节,却都没有提到过被害人的脖子上“花衬衣”,莫非就没有所谓的“花衬衣”,否则她们瞪大眼睛,介绍从头到脚,就独独把“花衬衣”遗漏了?不可能。为何让张焕枝辨认的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件衣服?
第四,据康孟东(受害者之父亲)陈述,他有多处疑点,聂的供述的现场衣物、自行车摆放位置、现场痕迹的均不相吻合。
相反,王书金的供述则准确得多。
第一,王书金供述的受害人穿着紫红色的鞋子,而且是高跟鞋,这与现场完全吻合。
第二,王书金供述的受害人所骑的自行车是“一种弯梁的车,什么型号记不清了,把是翘起来的”,则和现场完全吻合。(王书金卷52页)
第三,王书金当时就在邻近厂子安装管道,从事体力活,身体健壮,他供述作案当天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也很闷热,没有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这完全于当地的天气情况相吻合。
第四
第五,王书金供述,在受害人身旁有一串钥匙,这与聂树斌至始自终没有提钥匙不一样,不但与现场记录相符合,而且更有细节相印证。
王书金说,受害人有一串钥匙,当时就放在身边的地上,他觉得没有用,就没有拿。(见广平县公安局侦察卷宗第50页),在聂树斌卷宗中,也能看到这串钥匙的存在:受害者的丈夫侯某、同事余秀琴的询问笔录中说,康出事前手上用橡皮筋套着一串钥匙。现场的勘察记录有“左脚西侧偏南30厘米处有一串钥匙。”
这个五点,是不在现场的人无论如何都想不起来也编不起来的。
但是检方还有两项质疑。一是时间,检方认为此案发生时间为下午五点多。王书金交待的下午两点。我认为,当天是阴天,天气闷热异常,如果不是上班族可能对时间并无准确概念。王书金是一个劳力者,而不是地道的上班族,这个时间不准确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第二项质疑是受害人的身高。受害人的尸体长1.52米,而王书金的供述是比他矮不多少。我以为,受害人生前穿着高跟鞋,高跟鞋后跟就有七八厘米的,何况是一活人,走动时也有感受不同,王书金隐蔽在路边,低下身子拦截受害人,看上去这女人的身高要显得高一些。所以,这一点是不应该刻意怀疑的,相信大多数读者和我一样。
我的判断,对聂树斌作案一事,有四大怀疑点,并且自始自终没有直接物证,应按没有证据证实的原则,确认无罪,因为聂树斌已经死亡,应定为错杀。这是一个迟来的公正,我们要接受教训。
对于王书金作案,有五点证据证明其犯罪杀人属实,且证据确凿,交待得几乎是分毫不差。王书金作为杀人强奸案的主角是无疑的。如果山东高院要进一步把王书金跳起来跺胸腹部可能导致骨折的问题查清楚,只须开棺验尸而已。这个受害人是土葬,可以验尸,这一点细节相信可以真相大白于天下。
说实在话,在二十年前的环境里,我们的公安部门的办案技术、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确有严重不足的地方,强调破案率之下是会出大问题的,不要企图去补这个窟窿,我们的思维方式要转变。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反必雪。让我们依法办案,依法纠偏,为我们治理下的社会早日呈现和谐安定的局面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