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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吉林网10月19日电 近日,有消息称,四大商业银行或将统一以户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对此,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我省多数银行对于“第二套房”的界定方法仍未明确。 据了解,今年9月27日,央行联合银监会发布通知,明确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但通知没有明确究竟以何种方式认定“第二套”住房。近日,光大银行和交行在我省率先出台房贷细则,在光大银行的细则中,确认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但交行的细则在“第二套房”的界定上较为模糊,仅表示依据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来确定。 18日,记者采访各家银行了解到,直到目前为止,除光大银行和交行外,包括四家国有银行在内的其余几家银行房贷细则仍未出台,对于将统一以户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的说法,也均表示目前仍未接到上级的文件通知。 要降低执行政策时的“变通度” 对于目前有关“第二套房”认定的诸多版本,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李开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家银行要了解央行和银监会出台此项政策的动机,不能以各自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任意“变通”。 李开发认为,央行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以及一些限制房地产开发的政策,是受到美国次级债危机的警示,因此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央行新政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另外,新政的主要作用也是为了遏制房地产投资与投机的过度行为,杜绝房地产市场的恶意炒作。 李开发认为,现在对什么是“第二套住房”的多样解读,就是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在执行政策的时候随意“变通”。因此,李开发建议央行或银监会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办法加以明确,降低各银行执行政策的自由度,让新政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 判断应以购房“动机”为依据 李开发认为,基于上述考虑,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主要应该是看购房者的“动机”,当然这种“动机”是需要进行调查和核实的。 李开发表示,目前住房大多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完全可以正常生活,因此在认定“第二套住房”时,也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经贷款购买住房,那么再购买住房就应该算做第二套,而且无论其第一套住房贷款是否还清。 同时李开发认为,“第一套住房”与“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有时还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购房“动机”是“改善现有住房条件”的,其原有住房面积不足我国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的,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则应视作“第一套”,不应提高首付和贷款利率;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某人在甲地工作,忽然更换工作到乙地,且在乙地工作满一年以上,即便其已经在甲地贷款购买了住房,如果在乙地再次贷款购买住房,其“动机”依然是为了满足自身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第二套住房”也应该看作“第一套”,不宜提高首付和贷款利率。(来源:东亚经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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