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2020-04-26 16: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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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投资与民间借贷关系投资与民间借贷区分投资与民间借贷不同 |
主要区别 |
投资关系 |
借贷关系 |
1.主体地位 |
投资主体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享有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不足/瑕疵出资的责任。 |
出借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在约定借款期限内足额返还本金及利息。 |
2.资金性质 |
投资标的物除金钱外,还可以有价证券、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出资后成为企业法人财产,仅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法定程序收回投资款项。 |
属于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 |
3.收益目的和性质 |
获得一定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 投资者收益由企业利润决定,按照约定比例或投资比例分配利益。 |
存在无偿民间借贷行为。 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 |
4.风险承担 |
投资者同时享有企业的利益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
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借人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二、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在资金投入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相似性,会产生混淆。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
投资者与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但该协议并没有对于投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
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投资协议约定由一方定期收取固定的收益,但是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虽然名为投资入股,但实际上却是民间借贷。在此情况下,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投资者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不进行工商登记。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即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如投资者被列入股东名册或者合伙人名册,并经合法程序,则属于投资关系。
4.投资协议附有担保的。
如在投资协议上约定本合同项下投资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该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