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文/月亮上的河
2006年11月,广州市就出台在全市行政区域,包括从化、增城两市的电动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禁令。
事隔5年后,广州市再次发布“禁电”通告(见本文题图)。
电动车到底可不可以上路,上路是否违法?
且不论电动自行车价廉、方便、“低碳”环保和符合低收入人群利益、保护均衡交通工具网络,为基础服务业人员所需等,就法律角度而言,本人并不赞同此限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也就是说,当“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不允许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限制和禁止不适合行驶的车辆种类,根据路段的轻重,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而不是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味、主观地禁止某种车型在道路上行驶。
再说,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标准设计生产时,本就是作为城市交通工具而问世,若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区(包括市区外的从化、增城两市)城内行驶,就从根本上阻断了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规定一年以内的临时行政许可,超过一年以上,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试问,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尚且不能超过一年,而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缘何可以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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