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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飞行员的管理势在必行(原创)

(2008-04-03 14:53:12)
标签:

航空业

人员管理

规章制度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说
    今年3月21日,“海航”旗下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王振军和郭岳炳两名飞行员,来到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航空公司解除合同。然而,新华公司向两名飞行员提出反诉:要求他们分别向航空公司支付500余万元的经济补偿。
    近几年来,媒体不断曝出飞行员辞职事件,涉及多家航空公司。
    另据广州日报消息,3月14日,上海航空公司40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3月28日,东星航空11名机长集体“告假”;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14个航班因飞行员闹情绪,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又全部返航……。

    在中国,竟然同时出现14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又全部返航”的恶性事件。尽管航空公司已解释是天气原因所至,但有消息称,同一天飞往上述地区的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则正常降落了,个中端倪人们不难而知。这是一个多么令人痛心的事件,这也是中国航空史上的一大耻辱!
    从强行辞职到对簿公堂,从40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到“罢飞”,飞行员情绪的动荡已成为我国民航业飞行安全的隐患之一。
    人们一方面质疑航空公司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也痛斥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那么,享有高收入的“天之骄子”们缘何要竞相与航空公司对着干?笔者认为,原因或许有三:
    一是利益发生冲突。民营航空公司的异军突起,直接冲击了“空中老大”的国营航空公司。加上航空业中的劳动力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的差异,引发飞行队伍人员的思想波动,继而纷纷流动。
    二是飞行员短缺。有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飞行员总数约有1万多人,尚能满足国内700余架飞机的正常飞行。但随着民营资本的相继进入,飞机量的增加,飞行员缺口也随之扩大。据民航总局预测,到2010年,我国航空运输机将达1250架,需补充6500名飞行员,而目前年培养数只有600名到800名。
    三是缺乏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我国针对船员已出台《船员条例》,但是对于同属于特殊职业的飞行员却仍是空白。民航总局也曾联合5部委发文要求“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的同意”,而且要赔偿原单位“70万至210万元不等”的款项。有的飞行员即使打赢了“官司”,也给付了赔款,但档案却依旧被扣。人走不了,心里自然“不舒服”,难免会产生抗拒行为。

    面对接二连三的飞行员跳槽,以至出现“罢飞”事件,如何规范航空公司的管理?
    首先,健全法规,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民航业要建立完善的适应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健全飞行员依法流动的有序机制,完善飞行员流动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飞行员管理条例》。一部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为原则的法规,不仅能从根本上缓解或解决飞行员辞职的危机,还能有助于人民法院(仲裁部门)在判决(执行)此类案例时有法可依。今年3月9日,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起淮,就曾委托参加全国“两会”的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的提案》。
    其次,在加强人员思想、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发生冲突,国外也曾屡见不鲜。然而,国外在解决这一矛盾时,往往是通过“工会”(或类似工会的组织)得到妥善解决。在我国,就连许许多多的大小民营企业都建立了工会,我想,航空公司也应不例外。工会在法律范围内如能有效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化虚为实,切实把维护职工利益为第一要务,使飞行员在工会的帮助下自身权益得到维护,而航空公司则通过工会及时与飞行员得到沟通,最终实现个人、单位的利益平衡。
    如此这般,恶性事故或许就能及时有效得以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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