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霆恶意取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他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从许霆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取款,前后整整经历了23个小时。据央视《经济半小时》在节目《“惹不起”的取款机后续》中评论,银行案发50多个小时后才发现。而中国新闻网的消息称:“在报案人黄敏穗及个人银行部门经理卢刚两人的询问笔录中,银行于2006年4月24日(即事发三天后。笔者注)发现ATM出错并造成损失后,并未正式报案,直到2006年4月30日才到广州市经侦支队报案。”
中新网原文链键: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8/02-21/1168983.shtml
不管是50多个小时,还是三天后银行才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但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难道该柜员取款机仅就许霆和郭安山两人使用过?莫非,除许霆、郭安山外,他人使用该ATM机取款时,输入1000元,难道就从“帐上”扣1000元,这“机”真的就仅对许、郭“格外开恩”?
若不是,那“许霆案”除郭安山外,还有其他“同案犯”么?
▲案由相关: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其计划取100元(卡内仅百余元),因不能输入“100”,而误输入“1000”,结果真的取出了1000元,而许霆惊奇地发现:银行卡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5月,许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1月20日,广州中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法律之外,道德与良知之内,引发了一场全民论战。今年3月31日,许霆被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