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著名作家柯南道尔的笔下,福尔摩斯就是私家侦探的典型代表。
在西方一些国家,私家侦探是合法的,有的已存在上百年。虽说合法,但其也不是随意产生,它有一系列相关的程序,并且有法律从各方面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的私家侦探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既没有规定允许其合法存在,也没有规定其必须禁止,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赋予民间机构或是自然人以侦查的权力。“私家侦探”,如咨询服务公司、调查服务公司等只能游走于法律边缘,他们所从事的“追债”、“调查婚外情”等范畴的“业务”,始终不敢揭开其神秘面纱——不是在“台前”“露脸”,而在“地下”活动。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对“私家侦探”还未认可,但在我们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负责在证据基础上为委托人的诉讼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司法侦查机关仅为公诉案件提供证据,而不少的民事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也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这就给所谓的私家侦探留下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尽管他们在广告称,其“业务”“快速合法”,但由于私家侦探的如监视、窃听等调查难免会触及他人隐私,加之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可信度低,也有可能妨碍司法公正,他们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2003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就曾向媒体通报,在北京受雇于一家社会调查事务所39岁的黄立荣,当他用照相机、望远镜进行偷拍、监视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对方的打手殴打致死。这也是北京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案件。
我国法学理论中规定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不算违法,可没有法律保障的行为就很难避免不违法。有法律专家提醒:市民在遇到困难(问题)时,应尽量使用法律手段,而不要随意去求助于所谓的私家侦探。
图片:2008年1月2日摄于广州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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