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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掩耳盗铃为哪般?(原创)

(2007-06-05 15:21:04)
标签:

听证会

形式

质疑

分类: 时事评说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物价局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上拒绝媒体采访、拒绝透露消费者代表联系方式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有关部门称,不公布代表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因为这些信息属个人隐私,不便透露。(新京报)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67/2007/06-03/011@266832.htm


    《价格法》规定,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应当予以听证。
    举办听证会本就是为了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期得到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是政务公开的最好途径。
    人们应还记得,2005年12月12日,在广州地的铁票价听证会上,就地铁一名员工3名直系亲属享受免票待遇的问题,只因领导面对与会人员和媒体众多老记们的“反恐”一说。也就这么一个听证会,不出3天,广州地铁数千承担“反恐义务”的亲属们原本就享受多年的乘车免票这一特殊待遇全没了。
    可见,召开“听证会”非同小可!
    合肥市物价局要召开这么一个关系到民生问题且与钱有关的听证会,显然汲取了广州地铁票价听证会的教训。
    ——既不让记者参与,也拒绝媒体采访,甚至对参加听证会代表的所在单位、电话等加以保密。
    ——为使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会前,物价局给每位代表发了《会议通知》,并规定:听证会结束前,不可对外透露听证会有关材料、会议安排等内容,或私下接受记者采访。
    荒唐!太荒唐!打死月亮上的河也不会相信:这是堂堂的一级人民政府所为!
    或许,合肥市物价局召开这么一个“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也是迫于无奈——“上头”有要求他们有压力,百姓有呼声他们还是有压力,为了“完成任务”,物价局只有遵照上级要求、顺应民意把会开了,至于采取何种形式、如何开、效果如何,或许他们的“头儿”们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和要求。
    拒绝媒体采访是“工作需要”,不公开听证会代表的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是保护其隐私。“在社会上公开,有人会骚扰他们,我们要承担责任。即使记者采访,也需要先征得他们同意和授权。”(合肥市物价局副局长张新娅语)
    事实果真如此么?8位消费者代表之一的李海洋对物价局“保密”行为就不赞同:“我觉得物价局应该公开我们的联系方式。这又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当初既然愿意报名当代表,这些个人信息就不算是隐私了。”李海洋认为,公布代表的电话,能听到更多人的意见。另一位消费者代表江宏也不反对公布代表信息:“从我自身来说,公布联系方式当然不会反对。因为我去报名参加了听证会,就是有心理准备要公开个人信息的。我也相信,不会对我个人生活造成困扰。”
    主办方为自己的作为有他的理由,听证会的代表也如是说了,这真让月亮上的河犯糊涂了——
    既然代表的身份不公开,试想,如果铁(公)路票价听证会的代表由铁(公)路部门指派;听证电费的代表也由电力部门安排、………。怕原本只20元连百姓都有意见的收费,通过这么一个“名正言顺”的法定的“听证会”,或许反而会涨至30元了!纵然就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百姓们再有意见也枉然了——这可是依法召开了听证会的!
    这样的听证会不开也罢,开了意义作用又何在?这样的听证会不仅违规,而且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士皆知耻,则国家永无耻矣;士不知耻,为国之大耻”。月亮上的河要说:
    ——做损人也利己事没道德;干损人不利己事太卑鄙!
    ——政府官员们,如果为了自身的(包括单位的)利益,你即使不为百姓的利益,那也为自己的前程想想吧。
    ——掩耳盗铃的事还是少做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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