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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管道煤气初装费收了十年未听证

(2006-05-16 11:12:00)

目前,广州的管道气初装费按穗价[1996]53号收取:低层建筑(9层及9层以下)每户3000元,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每户3500元。开通热水器时,煤气公司还要另收300安装费。对于这个标准,不少市民都通过媒体反映吃不消

有人大代表据此向市物价局询问:初装费政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有何依据?

市物价局价格处处长梁元斌解释说,在物价局53号文出台前,1987年广州市油制管道气工程动工时,整个工程政府投资3.25亿,但余下的部分由于资金不足,工程建设需要采取多种渠道筹资。当时物价部门制订的办法是向管道气用户收取集资费,标准是居民每户1000元,用户个人出300元,所在单位出资700元。如今开通管道气时加收的300元安装费,主要是针对有些用户需要安装热水器,属于自愿收费,并非每户必收。

目前,广东省政府的定价目录里没有煤气初装费这项收费。人大代表指出,对于管道气初装费的性质,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说法。如果没有列入定价目录,就属于违反价格法的收费,应予取消。而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员承认,但是(目录)里面有工程安装费一项,和初装费内容相同。

对于这笔收费的去向,市政园林局负责人解释说:管道气初装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主要用于气源厂改造、新增燃气管道的铺设及附属工程建设等等。

“《价格法》规定,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应当予以听证,管道气初装费为什么没有举行听证?”人大代表请物价部门解释一下。

管道气初装费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广东2003年才开始实施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市物价局局长沈志超说,价格法只是笼统规定了要听证,但哪些进行听证、怎么组织听证并没有细则规定。

穗价[1996]53号文的出台时间在《价格法》实施之前,但1997年再收费时也未进行听证。10年了,没有任何部门论证其合法、合理性。人大代表认为,煤气公司收取安装费,必须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复,否则就是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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