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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波:周小川,离开收入、国情谈楼市加杠杆是害穷人!

(2016-02-26 10:58:47)
标签:

房产

财经

股票

   #G20央行记者会#2016-2-26 周小川:个人住房加杠杆逻辑是对的。住房贷款应该有大力发展的阶段。个人住房贷款在银行总贷款的比重还是偏低的,有的国家占到40%-50%,中国只有百分之十几(评:统计小数偏一偏、世界人民都受骗,况且人家房价收入比合理、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完善)。 房地产市场时冷时热,所以要进行逆周期调节。首付比例原来是30%,现在降低是有空间的( http://live.sina.com.cn/zt/l/v/finance/zxcyhjzh/ )。

 

      请问周小川:工作不稳、工资不涨、健康不保、保障不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新四座大山”快把百姓压疯、压死。老百姓怎么敢赌?拿什么还贷?饱汉不知饿汉饥,能贪的不知没贪的苦!离开收入、国情谈高房价、谈高杠杆是耍流氓!耍强盗!一旦房价下跌、房价向下熔断,你赔啊?你赔的起吗?股市去杠杆造成踩踏还没完,股市习惯性千股跌停还在发酵!还想制造千楼跌停、千城跌停啊?!你负起房灾的责任吗?!

 

      把钱贷给还不出贷款的穷人是害人!是制造中国方式的“痴呆”危机!当年,美国次贷危机就造成百万家庭房产被银行没收。做证监会主席时,表现很差,股市大落不起;做央行行长时,更差,非但股市大落不起,而且楼市大起不落(实际都是对百姓财富的掠夺,高杠杆的楼市风险远高于股市)。股市没有刚需,只有刚欲,百姓完全可以不跟你玩;楼市同样没有刚需(有“伪刚需”),因为没有支付能力的“伪刚需”其实也是刚欲!而且杠杆基本人人都有高杠杆!一旦房价下跌,房灾远比股灾危害大,那是全面危机!周小川,你到底想干什么?!

 

     只要你有记性、不痴呆,2003年央行的所谓“121”号文件(见附件)就是收缩银行对房地产的杠杆、防范金融风险,从而拉开了所谓“房地产调控”帷幕!“决不让房价反弹”、”稳定房价责任制“、”房价远没有调整到位“等仿佛就在眼前。现在,房价早已上涨了10倍以上,你反而认为还有放水的空间?出尔反尔、言而无信。

 

     立足国情、民情,顺应规律、民意,摆脱“以房为纲”和去房地产化才是正道!反之亦然!

 

                                                                                                        顾海波       

                                                                                                   2006-2-2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 银发[2003]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
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
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
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
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
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
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
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
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
(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
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
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
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
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
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
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
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
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
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
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
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跟踪、调查、分析商业
银行房地产信贷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
乡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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