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书立说,免不得要用到引文,即引用他人文字辅助证明已说或是连带评判它说,达到充实内容、增添论据、强化说理等目的。这当中需要避免的,一是喧宾夺主,通篇文字中引文充斥,几乎是用大段小段的引文连缀而成。至于引用者的思想观点呢,读者得“猜猜看”;二是断章取义,引文并非原作者的完整原意,甚至与本意南辕北辙。按乡土话说,引用者“哭了半天,却是搞错了坟头。”
     
记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拜读学界某位大家报告稿时,但见引文连连,触目皆是,作者自己的文字多为“***指出、又指出,***说、还说,因为、所以”等等;看一些批判文章中的引文,直觉被批判者“怎会如此?!”待读到其原文后发现是批判者过于简单粗暴,摆错了“靶子”并且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这些不正常的非学术现象随着学界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减弱减少,近些年浏览书刊特别是应邀阅读社科课题结项成果的过程中,更感觉上述问题呈明显下降趋势。在这同时,也发现了克服“老问题”中的“新情况”:大概是为了避免大段征引和断章取义,作者略去大段引文中若干不紧要的几行或几段文字,加入省略号以代替、标示其省略部分。
     
这种引用者在引文中自行加入省略号的作法不尽妥当。包括省略号在内的标点符号是文章的组成部分,起着不仅是断句更有表情达意的作用,而引用者在引文中动辄加入省略号就有可能不尽合乎甚或背离原作者的本意,不独对原作者是不公不敬,更有令其他读者产生误解的可能。
     
怎样使得引文既简明扼要又不至伤害原文原意呢?首先是全面准确理解原作观点,引用其表述中的核心语句或精华段落;其次,如果要引用的语句或段落过长,中间含有一些省略而不至影响原意表达的文字,则区分情况处理:引文中可省略部分之前、之后的文字可连通、连贯或是各自独立又相互平行关系,就将之分别用引号引起来。倘这“之前”和“之后”的文字属于主次关系,则选用“主”的部分直接用引号引起作引文,而将“次”的部分不再引起、改用扼要转述等形式。
     
需要多说一句:这些说法、作法主要是对社科类著作和论文而言。找到《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等文件,都说省略号是省略原文的符号,表引文或引述的话有所省略;例句当中都有引文或引述中加入省略号的情况。细看后发现:这些例句多出自文学、文艺类书刊文章,且其省略号往往用于该引文或引述的之前或之后。至于社科类书刊文章的引文或引述中间是否可由引用者加入省略号,则未有涉及,更无定论。如是观之,这个“空白”有填补需要。混迹其间多年,终于得一孔之见,或许还不无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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