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财政局
关于编制2011年乡镇财政预算的通知
2010年11月5日沂财预 [2010]53号
各乡镇财政所:
现将《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意见(2011)》印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认真编报2011年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预算
根据全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新的形势,以及上级党委关于收入预算的要求,2011年,一般预算收入部分,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增长25%,力争增长30%,或完成规划目标,其中:国税、地税分别确保增长25%,力争增长30%,或完成规划目标。
二、支出预算
根据县乡财政体制和乡镇收入,正确计算财力,并结合2010年调度款汇付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2011年支出预算。因资金调度问题不能实现支出的,应作为专项预留费用;调度资金大于财力的,应按县财政局规定妥善处理。
三、编制时间
各乡镇财政预算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县财政局(预算科),由县财政局指导修改后于12月10日前重新报县财政局(附电子版),由县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县2011年财政预算。
乡镇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再将详细预算及人代会预算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
附件:1、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意见(2011)
2、2011年乡镇预算表格
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意见
(2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指导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根据《预算法》,结合财政预算编制改革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乡镇财政预算实行大收入、大支出的形式,坚持直观、易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乡镇财政预算遵照全县统一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预算科)负责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财政局(预算科)负责编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拟定方案、修订表格,以及安排部署等。
第六条 为了便于比较、公开和汇总,财政局对有关共性项目拟定统一的排列顺序和核定标准。
第七条 乡镇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根据本乡镇财源情况、政策变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预算精神核定。
第八条
乡镇要搞好县乡体制结算,正确计算财力,根据财力情况和上年调度款汇付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预算。
第九条
乡镇支出预算总体上分为三部分:乡镇单位预算、补助村级支出和上划县级管理的教育支出。
第十条 乡镇单位预算,可划分为人员经费、运转经费、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人员经费。在职人员,按2010年10月份执行数,乘以13.5编制。其他人员,按照2010年10月份执行数,乘以12或根据具体情况编制。
2、运转经费。包括一般支出和业务支出两部分。一般支出按0.5万元/人年核定;业务支出,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标准(扣除已统一核定部分),结合乡镇财力状况核定。同时,各项支出均列到具体用途。
3、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乡镇财力状况和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结转支出和借用资金。因可能少汇或者多汇调度款形成的支出结转和借用资金,应暂作预留支出和往来资金处理。
第十二条
往来资金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份。明细到具体项目或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补助村级支出不得低于省政府、省财政厅规定的最低数额,财政补助连同村级资金应维持村级运转。补助村级支出预算应具体到村干部薪金补助和其他主要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教育支出作为上划县级的支出项目。按照县财政统一的预算格式由各学校编制(明细到各学校)。乡镇教育部门汇总,经乡镇财政所审查后上报(作为体制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乡镇上报的财政预算包括文字和表格两部分。为使县财政局汇总印发的预算与乡镇上报的预算相一致,乡镇应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并加强与县财政局协调,及时修改上报预算。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拟定的预算,提请乡镇联席会研究,形成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将预算(草案)报告或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请乡镇人代会审议。
第十八条
预算(草案)经乡镇人代会审议批准后,财政所向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九条
乡镇将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汇总报县政府、县人大。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在现行体制内,本着“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的精神,按照“保底(保工资、保运转)不封顶(不调控富余乡镇财力,只从资金上进行均衡)”的思路,提高资金的运筹水平。
第二十一条 减少资金划转环节,规范乡镇财政集中收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规范日常公用经费(调度款)的汇付,制定分期(按月)汇付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2011年乡镇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财政局(预算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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