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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得住公务员嘴里的“异味”么?

(2006-09-09 23:22:07)
分类: 多味杂文
    据《华西都市报》9月6日载,成都市武侯区规定,公务员上班前严禁吃带异味的食品。据该区政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出台此条“吃规”,配合其它“穿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服务,“让市民在政府服务中心也有在星级酒店享受星级服务的感觉。”
  先说那条“吃规”。“禁吃异味食品”的关键,在于鉴定何谓“异味食品”?大蒜?芥末?臭豆腐?洋葱?再单挑大蒜来说,偏偏四川人天生一张好吃嘴儿,最喜吃的火锅就离不开大蒜,最爱做的蒜泥白肉离不开大蒜,若禁令对准大蒜,那可如何是好?另外,“异味”是用仪器检查,还是由同事检举,抑或专用犬嗅?同事要能忍,算不算有异味?同事不能忍但前来办事的人能忍,算不算违规?同事不检举但前来办事的人检举,同事算不算知情不报?同事检举时需不需要凑着疑似违规者的嘴巴闻?莫非必须时为取证还得请公安把犬带来?再说,“异味”是与“正味”相对的概念,在知“异”前,必先知“正”,可谁能给出个“正味”答案?不知“正味”,又焉知“异味”?……只需说到这儿,就知道这条规定基本等于白定。
  加减再说那“穿规”。据说有如下内容:“按国际惯例,衬衣里面不可着棉毛衫、毛背心、毛衣,因寒冷需穿时,最多加一件‘v’字领的羊毛衫”,以及“皮带颜色与皮鞋颜色一致,以黑色为标准”等。井民不知这是从哪里搬来的“国际惯例”,顺手“百度”一下,即可发现,这很可能是条“伪规定”:如东南亚的泰国,政府要求男女公务员,每周必须有一天身着民族服装上班。理由是因为民族服装比较舒适、可促进民族服饰的销售和增加就业。又如北欧的荷兰,财政部规定公务员不得穿白袜子上班,理由是白袜子“不属于得体服饰范围”,并要求公务员穿深蓝色或灰色西装上班,以展示应有的“可信赖及专业”形象。再如东欧的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某区规定,市政厅女职员只有拥有“非常完美的小腿”,才“够格”穿迷你裙,且裙子的长度不能短于膝盖以上两至三厘米。
  即使在国内,也早有类似规定。如2004年浙江省档案局规定,女公务员必须把"服饰美"放在首位,其"办公服装应合乎身份,庄重得体、朴素大方,忌过于前卫招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自身修养与素质",在工作中及正式场合,着装不应过于单薄紧身,内衣不应外露,佩带的饰物以少为好。又如今年广州市开发区规定,公务员上班不能穿九分裤和时尚拖鞋,穿着执法制服时不能佩戴首饰。再如北京市去年规定,公务员上班时不能穿短裤、运动服,在办公室不得着超短裙;参加宴会、记者招待会时的,男性可穿颜色深一点的西装,配白色的衬衣和领带,女性可穿套裙或旗袍,颜色以高雅艳丽为宜......不用多说,国际、国内都无武候区所称的“衬衣里面不可着棉毛衫、毛背心、毛衣,因寒冷需穿时,最多加一件‘v’字领的羊毛衫”,以及“皮带颜色与皮鞋颜色一致,以黑色为标准”等“惯例”。
  其实,规定就规定,实行就实行。公务员么,听命于政府令乃天职。只要把道理讲清楚,何须那个子虚乌有的“国际惯例”?制造个原本不存在的“国际惯例”,恰恰说明规定制造者可能把如此规定的道理讲不清楚,对为何如此而不是如彼规定,心里没数,只好过懵。
  还想特别说说武候区做那规定的目的:“让市民在政府服务中心也有在星级酒店享受星级服务的感觉”。目标是崇高的,想法是合理的。但能否做到,则是值得怀疑的。第一,“星级酒店享受星级服务的感觉”是种啥感觉?“星级”是几个星?“感觉”是啥感觉?定下如此模糊目标,达到很容易,只要“一星”即可;达不到也好解释,“不要拿五星来说事儿!”“感觉”一词更是妙不可言,因这玩意儿的最大特点,恰是因人而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理没有理,没处去说理。对一个口渴难耐的人来说,一碗凉水足以让他“感觉爽极”,而这完全与“星”无关。
  再说了,百姓到政府来办事,谁图“星级服务的感觉”那个劳什子?把人当家人,把事当家事,急人之所急,解决问题为目标,办事情才是硬道理。若可能,有个坐处,给点茶水,夏天感觉有点凉快,冬天感觉有点暖和足矣。政府把服务定在提供“星级服务的感觉”上,高则高矣,只是百姓冷静下来难免会问:你们做得到么?咱们消受得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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