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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费集邮》不该宣传臆造的假邮资封(图)

(2009-04-23 22:02:22)
标签:

附加费集邮

封底

中国邮政

会刊

臆造

假邮资封

集邮

三星堆人

分类: 集邮文章

《附加费集邮》不该宣传臆造的假邮资封

 

    中国附加费集邮研究会会刊《附加费集邮》第五期封底刊登了一个山东潍坊军分区贵宾楼的邮资封。

这是一个臆造的假邮资封。该封邮资图为“龙”图-------一条回首四爪龙,四色印刷,邮资图有边框和模拟齿孔。该臆造的假邮资封有英文国名“CHINA”及面值“分”为黑色;“中国邮政”及面值“80”为红色印刷。该臆造封没有按照中国邮政正常印刷邮资封的惯例印出发布单位和邮资封的名称,因此,该臆造假邮资封的身份不打自招。如同2003年的“报春花” 假邮资封一样,它也不敢印出发布单位。

    中国附加费集邮研究会作为一个全国性质的民间集邮组织,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控制刊物文章的正确性。其出版物会刊《附加费集邮》实在不应该在刊上宣传这样的臆造假邮资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希望该刊主编吸取教训,今后务必要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四川 三星堆人)

 http://photo6.56.com/albums/userpics/datac/64/63/14044653%7C172865361146071f1cb31f6.gif

http://pic.yupoo.com/sxdr1111/75159753ba0e/medium.jpg

《附加费集邮》第五期封底

http://pic.yupoo.com/sxdr1111/29557753b93c/medium.jpg

臆造假邮资封

http://photo6.56.com/albums/userpics/datac/64/63/14044653%7C172865361146071f1cb31f6.gif

快乐集邮网邮友发贴评论:

 

本文章刚刊出,就被《百度快照》收录,详见:

《附加费集邮》不该宣传臆造的假邮资封[快乐集邮论坛] -- Powered..
中国附加费集邮研究会会刊《附加费集邮》第五期封底刊登了一个山东潍坊军分区贵宾楼的邮资封。这是一个臆造的假邮资封。该封邮资图为“龙”图-一条回首四爪龙,四色印刷,邮资图有边框和模拟齿孔。该臆造的假邮资封有英文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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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小王(王世超):说的好~~

 

2.湖南省邵阳市赵晖: 做为反面材料也可宣传呀!

3.天津市静海县杜恩来:关注。

4.湖南益阳市胡亚非:张先生,该"邮资封"作为一种趣味品,不少邮友还是很有兴趣的。另外,您想必也知道,《附加费集邮》第五期封底刊登该封,只不过是因为它是大家签名的载体而已,我觉得,用这种趣味封作签名载体,更增添了其趣味性。

5. 湖北荆州刘加启:对于该封的报道,仅我所知,早在去年就已有安徽集邮协会会刊等刊物刊登过咯。

6. 金牛奋蹄:三星堆人说的有道理!

7. 小老孩(湖北省汉川市刘旭):好,提得尖锐!支持!拿臆造邮资封做载体请大家签名的作法本来就不规矩,上刊也不妥当,如果没有其它正规的封片为载体来做的大家签名封片,如果非得用这种“趣味封”印在杂志的封面封底上增添其趣味性的话,在“封”旁边注明是臆造封也是一种选择。这臆造封与附加费没什么关系......

8. 内蒙古巴彦淖尔康民德:谁的封?各位签名的邮界师友签名同时没人发觉这是一枚臆造假封吗?虽然只是一个载体但是从集邮道德角度以及针对出版物宣传的法律规定(“反面材料”的说法并不合时宜)来讲的确不太合适。邮界“趣味品”概念,我认为首先应当合乎一定的规则,而不是給伪、臆、赝留下空间!
9. 任鸿飞( 辽宁辽阳市司福东 ):刊登时应注明是臆造封~~~别的就不多说了~~

10.刘洪毅(山东省济南市):只要注明是臆造品,就不会有人说别的了。不注明总是让人看了别扭!

11.李子成(湖南株洲市):《邮政法》“第十七条: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证明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12.李铁山(湖南长沙市):谁可以证明,是什么单位或者个人伪造!!!

13.三星堆人(四川广汉):欢迎您参加讨论:《附加费集邮》不该宣传臆造的假邮资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资票品属于有价证券,伪造、臆造邮资票品是违法行为。对于伪造、臆造邮资票品的行为,我们必须加以揭露,让其没有藏身之地。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个人通信权利不受侵害,我们广大集邮爱好者一定不要购买、使用此类伪造的邮资信封,一旦发现这类违法行为,还可向邮政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大家可以通过上面不同的观点所发表的意见看出其立场是否正确?道理将会越辩越明白。

以下是引用李铁山在2009-4-27 14:09:00的发言:谁可以证明,是什么单位或者个人伪造!!!

会长表态了!!!???
蔡锦文(湖南省华容县):我也在一本集邮刊物上面见过说是臆造封,专业刊物上面刊登确实有点失误。

 

http://photo6.56.com/albums/userpics/datac/64/63/14044653%7C172865361146071f1cb31f6.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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