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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法院受理债权人

(2008-06-26 08:05:39)
标签:

股票

分类: 我的自选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6月24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及(2008)焦民破字第2-2号指定人管理人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何红
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08年3月28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1969万元的到期债务,被申请人予以确认,该债权占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债务的3.5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指定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债务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基本情况: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决定如下:指定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级为债务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负责人:乔学达。
四、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同时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3号通知书,内容如下: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昊华宇航化工有限公司提出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风险提示:
公司如果被法院宣布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5日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副局长乔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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