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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再次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

(2008-05-27 23:25:53)
标签:

大宗交易

股份转让

要约收购

股票

    继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再次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指南规定,大小非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两天内不得再行买卖。

  按照“指南”规定,大宗交易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明确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流通权的“大小非”,解除限售后一个月内减持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不过此后不到一个月间,违规减持现象屡禁不止。

  为此,沪深证券交易所随即发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意在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还规定了大宗交易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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