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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千里少跑路,电子送达秒接收

(2022-04-02 10:03:59)
标签:

法院

辽源

分类: 资讯·文摘

2022年3月3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身处外地的当事人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该份裁定书也是辽源地区首次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出的裁判文书。

劳动者郭某系某药业公司销售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郭某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该药业公司不服,上诉至辽源中院。3月2日,辽源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受理案件后,因考虑到一方当事人身处南方,受疫情影响无法到辽源参加庭审,法官经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审理。3月24日上午,互联网在线庭审如期进行,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有调解的意向。3月25日,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与当事人联系沟通,确认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月31日一早,用人单位依约向劳动者郭某一次性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郭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双方的劳动争议彻底解决完毕。因受疫情影响,快递受阻,准予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无法及时送达至身处外地的当事人手中。办案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后,当事人表示同意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接收法律文书。3月31日上午,法官将民事裁定书发至当事人的手机上,当事人立刻通过手机端确认接收。收到裁定书的当事人表示,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的方式大大压缩了时间成本,也为法院全程在线诉讼、在线审理、在线送达的便民举措表示感谢。

辽源中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以诉讼便民、利民为原则,加强新修订法律法规学习,创新工作方法、工作思路,大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经受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报道:通讯员李尧、刘子康

来源:财经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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