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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而治”的政治逻辑释义(上)

(2019-06-23 16:52:38)
 很多人或学者们都解释过了“无为而治”的道家政治理念,但其诠释的普遍缺陷只是哲学意义的主张,没有具化到政治制度层面的理解。因此,这里通过对先秦道家《文子》中的两段话,还原“无为而治”的具体政治制度思想逻辑的真正含义。

道家的政治论,是在区别春秋战国其他各派政论中体现出来的,这个总结性的比较,可参照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来理解:

“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尝窃观阴阳之术,大祥而觽忌讳,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墨者俭而难遵,是以其事不可篃循;然其强本节用,不可废也。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名家使人俭而善失真;然其正名实,不可不察也。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儒者则不然。以为人主天下之仪表也,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随。

如此则主劳而臣逸。至于大道之要,去健羡,绌聪明,释此而任术。夫神大用则竭,形大劳则敝。形神骚动,欲与天地长久,非所闻也。”

以上文字司马谈论述了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开创出中国最初文化各大门派典型的政治论特点与利弊。很显然,在论述了各家利弊之后,司马谈把道家看成最完美的政治方法论,同时又特别指出了儒家相对道家而言的政治方法论弊端。

但中国历史演义出的政治形态,却自从董仲舒之后,直到清朝时期,基本呈现的是儒家的政治体制形式,也就是宗法制的政治体制,而道家的政治论,如果从儒家的经验主义和标准治国理念为出发点来看,反而成了不合理的末流政治论了,但如果参照现代社会的政治论来看,道家却似乎穿越了时代。

这里从《文子》的“上义”篇中,选出两段论述,来说明什么是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政治理念本质与具体操作的逻辑性,第一段:

“老子曰: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道而今行为古,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诵先王之书不若闻其言,闻其言,不若得其所以言,得其所以言者,言不能言也,故「道可道,非常道也,名可名,非常名也。」圣人所由曰道,犹金石也,一调不可更,事,犹琴瑟也,每终改调。故法制礼乐者,治之具也,非所以为治也,故曲士不可与论至道者,讯寤于俗而束于教。”

 

这段叙述可以看出,正如司马谈的评价那样,老子的治国理念是以“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为原则,换用现代观念来论,就是说国家的“礼制法度制令”等等,都是随时代的生活形式变化而变化的,这个“生活形式”的内涵,也就是伴随着“礼俗”(社会伦理道德的风俗习惯)及“衣服器械”(如各种科技发明创造或生产力的农业型、工业型发展变化)物质发明等等变化而变化,换句现代通俗说法,就是随社会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变化而变化,即“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在道家看来,这种法度礼制的变化,只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意义上的变化,而非治理国家根本思想发生了变化,这个根本思想就是“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道而今行为古,苟利于民,不必法古”。治理工具就是“法”或“法则”、“制度”的含义。根据这一观点来看,甚至我们的物质生活的变化,比如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物质生活变化,也只是影响治理国家“法度”的工具性变化,而并非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思想发生了变化。

那么,这个法度和礼制又是如何产生并发挥操作性作用呢?以下这段就是更具体的表达了法的本质性、作用和操作性了:

“文子问曰:法安所生?

老子曰: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诚达其本,不乱于末,知其要,不惑于疑,有诸已,不非于人,无诸己,不责于所立,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故人主之制法也,先以自为检式,故禁胜于身,即令行于民。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人主之度量也,县法者,法不法也,法定之后,中绳者赏,缺绳者诛,虽尊贵者不轻其赏,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无罪,是故公道行而私欲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不得专行也,法度道术,所以禁君使无得撗断也。人莫得恣,即道胜而理得矣,故反朴无为,无为者,非谓其不动也,言不从己出也。”

我认为这部分可以说把“法”的产生、作用、操作、本质性等等,都完全表达清楚了。首先, “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也就是说,法是体现所有公众生活所共同承认和期望的规则和制度,这个“法”是怎样制定产生的呢?“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也就是说“法”即不是“天授”,也不是“地出”,完全是人间中人类自己产生为适合社会的“众适”而制定的。这里明显与儒家的“君权天授”的礼制或法制本质区别。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儒家的礼制形成的“法治”是什么意思。儒家的“礼制”产生的根源,也是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三皇五帝的时期,然而,贯穿了中国上古2000多年的文化,直到周朝基本完成的文化成果是“天文历法”,由此衍生出中国宗教信仰观念的文本体系和采集狩猎及农耕自然科学原理的文本体系,大致来说,就是儒家六经体现的。我认为天文历法的出现,才是人类由原始自然人类进入文化人类所体现根本差异的分水岭 ,对一年四季(春夏秋冬四时)的“自然现象周期性”变化的“测定”与“描述”,第一次表现出了人类把天空、大地及人关联起来的文化体系化表述的价值与意义,也是人类宗教与科学文化的共同起源,从“天象”变化的周期性测量记录中,表达了天空气候与大地生物生命的重复周期变化现象的变化规律,这是这种重复性的周期化“现象记录”,产生了以时间与空间为概念基础的科学文化奠基性,而它的科学性体系数理原理体现就是《易经》。

另一方面,天空星象运动周期性与地球气候和生物活动周期变化的关联性,是产生人类与自然因果性关系思维方式的认知起源,就像一个生物体,如麦子经历的生命历程,体现出其生命循环与人类测量天文周期对应的描述,即春生夏长秋亡的“天命”经历,同样,对其他物种(如各种动物植物的生死年龄认知)生命周期性测定,通过天文的周期标定,分别说明了自然各物种包括人类物种的先天生命周期各自“必然性”的“天命年龄”含义,我认为这就是儒家“天命观”的由来,而作为所有这种自然现象规律的第一因诠释,就是上古人们称作的天帝与上帝创世的宗教天神文化起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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