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一直以来都以其优秀的物业服务和行业规范闻名全国及沈城,但冲着万科知名度去购房的谭律师如何也没想到,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竟遭遇关于产权证的霸王条款。10月29日,谭律师对记者说,他据理力争数日,还是扭不过开发商的大腿,被迫签订了这份带有“不平等条款”的合同。
产权证办理日期多得离谱
谭律师9月30日向沈阳长白岛的万科城交付了定金,随后准备于10月7日签订合同,但他自己看了合同后,非常不满,他向记者出示了这份合同中的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万科在空白处填写的数字竟然是“365”。
记者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沈阳市消协早在2005年解释购房霸王条款时,就将“15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列为其中之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表述为:“出卖方应该在商品交付使用后15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将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消协即认为其为霸王条款。据消协负责人介绍,对于购房人办理权属证书的期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商品房交付或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而万科自己规定的365天,则比霸王条款还要“霸王”。
赔偿金低得离谱
更让谭律师无法接受的是,在“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壹十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中关于此项的规定数额为万分之一,但W却自己在数字前面加了个“十”。关于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设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标准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徐静波律师向记者出示了《合同法》,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徐律师说,法律规定违约金超过30%的为过高,同样可以理解为低于30%的,为过低。谭律师签订的这份合同,违约金设定远远低于30%,可认定为不合理赔偿,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裁决,法院可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判违约人承担责任。
开发商牛得离谱
谭律师自己是法律工作者,对相关的不合理条款心知肚明,他向售楼员提出这条规定明显违规,要求修改合同条款。结果数日后,售楼员通知他,修改合同条款不可能,购房者要么签合同,要么退房,而且口口声声宣称,谭律师是万科历史上第一个可以退定金的客户,因为公司早就规定“定金不退”。不仅如此,一旁的工作人员还如此劝谭律师:“别的律师在我们这儿买房都不挑理,你别太认真了,这样活着太累。”
谭律师认为开发商的牛气非常可笑,明明是违法的规定,却还能理直气壮?但谭律师急于购房,不得不“被迫”签订了这份合同。不过,谭律师表示,一旦出现纠纷,他将起诉法院,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并给予适当赔偿。
无人维权十分不解
记者了解到,不仅谭律师签订的合同具有以上不合理条款,今年年初在同一楼盘购房的购房者,签订的都是同样的合同。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关于这些不合理条款,似乎没有人向开发商提出异议。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在沈城,个别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基本是按照法律规定描述的正规条款,极少有不公条款,而且对自己有信心的开发商还将违约金设定为千分之二。
但一向以规范而闻名的万科却在合同里对购房者有如此这般的霸王条款,让谭律师非常失望,他说:“即使我发现了不合理条款,但开发商就是不改,想买房就必须要签这不平等条约。现在的房地产市场,购房者仍然脱离不了弱势群体的定位,这就是现状。”谭律师在通晓法律的情况下,准备在出现纠纷时向法院起诉,但普通消费者呢?他们知道如何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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