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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日学生江歌之死刘鑫应依法担责

(2017-11-20 22:27:06)
标签:

司法

分类: 人文历史

留日学生江歌之死刘鑫应依法担责

一直不断的看到江歌案的相关帖子,也一直不断有人问我对此案的看法,看到大家一股脑的道德谴责刘鑫,作为一个职业法律工作者,我要说的就是道德不能替代法律,她的法律责任是要依法付出代价的。任何恶性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如果只能道德谴责的话,则是司法体系的不够完善,我们的司法体系建设多年,立法是完善的,执法需要加强。各种说她没有法律责任洗地的帖子,延续了法律党负能量代理人的角色。

这里我们看到的事实是报道为主的,我们姑且认为报道的都是真实的,根据这个事实,我们谈一下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是明确的。

我们首先要说的是这个法律的管辖权,不要以为案件发生在日本,就一定要日本进行司法管辖,这里有司法主权的事情,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中国的司法就有权管辖。侵害的中国人的利益,中国司法也会管辖。这是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不能排斥中国司法的主权。也就是说在民事责任上,原告就被告,可以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

此案双方均为中国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是要适用国籍国法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其中的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对刘鑫的责任,笔者认为刘鑫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是有的!根据网上流传的案情,刘鑫应当知道是其前男友在犯罪,但她并没有指正是前男友,而是说不知道是谁,撒谎说江歌后来自己出去了不提她俩一块回家她先进门。这样的误导侦破误导舆论,起到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目的。刘鑫说要全力配合警方,亲眼看到警方抓住犯人。这完全成为了谎言。这涉嫌包屁罪。据说日本警方要求她不对外说案情,更不等于她可以胡说案情。

虽然包庇罪不能简单的以不作证的不作为来定罪,但本案当中,刘鑫并不是一言不发,而且中国法律是没有沉默权的。更关键的事实是她说谎了(当时北青报的报道:刘鑫对日本警方表示,江歌离开房间后不久,她在屋里听到了江歌与人用汉语争吵,她当时曾试图推门出去看,但发现门打不开,于是拨打了电话报警。)。江歌不是后来出门了,而是她俩一起回来,江歌放她先进屋,自己档在屋外与嫌疑人抗争,如果是这样的情节,那么刘鑫就说谎了,而且是她一开始就明知凶手是谁的。这个说谎掩盖了嫌疑人的罪行,是典型的犯罪。因此对这个情节,是应当追诉的,而且日本司法不追,中国司法按照管辖原则,也应当定罪。因此要谴责这样的行为,大家可以要求中国的司法部门违法必究,要立案审判。

中国的包庇罪是比外国要严格的多的,外国可以不定罪的,中国是要定罪的。这个严格,以至于很多人说胁迫亲属“大义灭亲”,虽然很多人攻击中国的这个立法,但在这里,我们应当说这个立法对保护受害人是有利的,我们应当依法执行的。我一直主张要保护受害人在司法前面的利益,而不是法律党保护嫌疑人利益为主,嫌疑人是为了脱罪给他们付钱的客户,是他们的上帝。保护弱者保护受害人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这也是刘鑫涉嫌的包庇罪需要依据中国司法进行追诉的原因。

而刘鑫去包庇去掩盖,背后就是要避免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这里她的民事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即使是没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免不了的。如果江歌不挡住疑犯,而是顺从的主动给疑犯开门,给疑犯方便,按照疑犯要求的去做。或者在疑犯的屠刀威胁下屈服,江歌都是不会受到伤害的,这里江歌起码是与见义勇为类似的行为,见义勇为这样的行为受益人是要补偿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基于受益人的收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的案例我们搜索网络,是可以看到很多的,甚至连工作压力大的自杀都要找单位补偿的。

而更进一步的是问题不那么简单,刘鑫如果是为了一己之私故意反锁屋门的话,那么她对江歌之死,就是有过错了,这就不是补偿而是有赔偿责任的了。这里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这个居所,不是刘鑫的而是江歌的,所谓的共同租住并没有证据支持而是死无对证。根据北青报记者调查报道,江歌与公寓的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时,承租人只有她自己,刘鑫搬来与江歌一起住的时间并不长。所以租房的是江歌,反锁屋门的是刘鑫,这房子不是刘鑫的使用权!锁门不让江歌进入,就是侵权了。因此江歌母亲的询问回避、拉黑,就可以理解了。因为案件大白会导致刘鑫对江歌之死负有民事责任,所以包庇嫌疑人是有动机的。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说明是,我们的死亡损害赔偿,是按照死者的经常居住地来计算的,尽管国内统一的标准,号称不能同命不同价,但对经常居住地在国外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在中国的伤害案件,外国人都赔的多,而本案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案发地是日本,计算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这里的赔偿可能很多,而且凶手是一个学生,已经成年,父母没有义务支付赔偿,凶手死刑或者长时间坐牢,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这样的情况,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就是受益人刘鑫!所以她掩盖的是自己受益的真相,而这个真相的掩盖,同时起到了包庇罪犯的作用,也引发了全社会的愤怒。

因此我们看到后来刘鑫拉黑江歌妈妈,以及在网络上的各种包装过被网友扒出的表态,背后不简单的是她的“失误”,而是经过专业律师团队的,为了就是不承担这个责任,在侦查阶段的胡说,就是会导致包庇罪,因此她拉黑了江歌妈妈,到侦查过后再说话。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的就是中外法律的差别。

因此对这个案件,我要说的是不光是道德的谴责,而是依法追究责任!中国确实有太多道德替代法律,也有太多有法不依,同时司法的懒政也很多。疑罪从无可以,但对民事责任就是侵害人无责推定吗?法律这里面还有很多东西值得讨论,中国选择性接轨的问题很大。在刘鑫的极端私自的行为千夫所指的时候,我们更需要有司法的支持,让她依法承担责任。

 

最后我们附录个极端案例,这样无理的要求都可以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那么在此案当中江歌之死,就是要让刘鑫极端自私的行为付出代价。看看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司法是怎样判的,我们就知道刘鑫在此案当中,应当给江歌妈妈多少补偿了:

——某11岁小孩偷了共享单车骑上大街发生交通意外身亡,孩子父母将共享单车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760多万元,理由是车锁太容易被打开才导致孩子偷车得逞,造成安全事故。

 留日学生江歌之死刘鑫应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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