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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资本倾销定价权信用战外商投资法 |
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了,本人认为中国作为崛起的大国,以及需要在世界争取话语权的大国,在制定这样的法律层面,应当有中国自己独特的法律理解,应当有保护自己核心利益的考量,对此本人认为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应当考虑资本倾销的概念。
所谓的倾销概念大家都懂,危害全世界也有普遍认识,明确规定了低于成本的销售就是倾销,而资本倾销与商业倾销带来的危害是一样的,只不过世界上有话语权的国家都是依靠资本倾销得利的国家,中国其实是被倾销的对象和受害者,我们制定我们的法律,对这个资本的清晰就应当有防范的措施。几百年前当年西方的崛起,占有、盗窃和买断世界所有的创新,背后就有西方几百年来利率5%左右中国古代近代利率都50%无法与之竞争有关,现在西方认为通过央行QE印钞让中国的利率又变成了西方的10倍以上,中国的资本将再度陷入无法与西方竞争的被动境地,历史又会有重演的可能,因此我们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的。
在资本倾销下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量化宽松,货币的产生是通过超低的利率购买国债,把本国的利率压低到接近于零或者就是零利率,欧盟甚至实行了负利率,在这样的情况下资本取得的回报可以是零,货币是预期要大大贬值的,他们的投资不是为了取得回报,而是买到就是胜利,在这种格局之下,中国的货币是依靠生产取得的,是一定要有回报的,我们现在的资本回报率和资本的成本基本是10%,这样的成本不对等,导致的就是中国资本与外国资本的竞争下,都会败给外国资本的,而且你现在看以为是取得了外国资本的高对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国资本是印钞得来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收益不对等必然会有危机的。比如外国资本美元涌入中国后变成人民币的收益率在8%,而起兑换给央行的美元的收益不到1%,等他撤离中国的时候,外汇肯定是无法平衡的。还有就是外国投资进行资本倾销,与商品倾销一样的目标就是取得了垄断权和控制权,利益也是巨大的,就如网络被外资全部控制一样,别看外资不盈利,但在中国网络产业被控制危害不大吗?他的资本是零利率可以不盈利,中国的资本是高成本不得不要盈利,结果就是中国被挤出这些产业,如果我们资本开放,还会有越来越多的产业被西方挤出去。就如有人问为何中国人不投资阿里巴巴,其实当时很多中国投资者是看好的,就是给不起软银的对价,因为当年日本的利率就是0-0.25%了,这个成本中国投资受不了。而现在软银当年的投资成为垄断,利益是巨大的。
很多人说你别抱怨,我们也可以搞资本倾销啊!但事实是中国不可能搞资本倾销,且不说是对外倾销他人,就是对内我们自己倾销让中国的资产膨胀起来都做不到的!原因就是被巴塞尔协议捆死了手脚,中国是非经合组织(OECD)国家,按照巴塞尔协议中国的国债是计入20%的风险资产,其他一律是100%计入风险资产,但对号称是市场经济的经合组织国家则国债不计入风险资产哪怕是希腊这样的即将破产国家的国债,而金融债务对哪怕是雷曼这样的即将破产银行风险资产也只计入20%,企业负债则按照评级区别计入。因此我们的风险资产计入的是他们的很多倍,而按照巴塞尔协议约定风险资产与银行资本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必须在协议限制之下,中国的银行杠杆必须小他们几分之一,中国的想要倾销资本是不可能的,这里我们才看到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多么重要,中国与他们根本不在平等地位之上,他们的货币宽松是中国无法模仿的,这样中国的不平等怎样解决呢?
笔者认为我们虽然不能立即改变巴塞尔协议对我们的限制,我们也不能强迫让对方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我们可以在国内立法上显示我们的主权,可以通过国内的立法进行国际间的博弈,对西方国家对华的资本倾销,我们是可以加以限制的,这个限制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上得到支持。所以本人认为在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时候,应当创设资本倾销这个概念,并且对资本倾销进行反倾销。
对倾销的反倾销,世界通行的经验就是征税,如果你认为某个行业受到了倾销,你就可以对倾销者进行征税,对待资本倾销,一样是征税的概念,让这些外国投资与中国投资在征税以后的资金成本是持平的。如果有这个征税的权利存在,则网络等领域就不可能被外资全部控制。以后外资的资本倾销集中于中国的科技创新领域,中国的所有创新被资本倾销掠夺控制,中国怎么有崛起的希望?
对于征税的方式是可以有很多的,比如对某个行业我们进行整体的判断,中国投资者如果认为外国投资倾销了,让他们本来能够投资的企业被外国投资挤出去了,就可以提出反倾销的申请,中国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结果不服再法院诉讼,经过法律程序如果认为外国资本倾销了,就可以征税了。这征税的多少和具体的征税政策,我们也比照当初他们搞中国的做法对等的进行,比如:当初他们给中国找一个替代国来计算中国是否倾销,这里我们也给他们找替代国,找经合组织之外的替代国,这会给他们巨大的压力的。如果他们要我们不对他们在华投资进行资本反倾销,就要与我们签署投资协议,要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给我们对等的投资开放,要对我们的金融风险资产的计算对等进行,等等。总之我们可以带来巨大的博弈谈判筹码。
我们还可以看到中国的资本被倾销很多是在西方QE宽松导致的汇率层面,我们受到巴塞尔协议的不平等限制导致银行的杠杆不如OECD国家金融机构带有天然劣势,在这劣势下西方不对等的银行杠杆产生富裕货币资本变成热钱,热钱对华的冲击本身的性质也是一种资本倾销,外商投资法拓宽了外国投资的定义,对投资当中的热钱也要予以注意,反倾销和防热钱是一体的。比如日本的每一次主动贬值就带来大量资本资本避险中国,这些资本不计成本的购买中国资产形成热钱,而日本还把这变成了首相经济学了,快成为国策了。对汇率的变化,我们就应当规定外国投资变现离开中国的汇率所得是应当纳税的,这汇率所得本身就是在中国的所得,中国当然有权征税了。这就可以很好的限制资本成为热钱的冲击。所以我们建立对热钱的资本倾销理论,建立对外汇所得的征税制度,是可以极大的避免中国的金融风险的,在金融攻击的时候,我们还可以调整汇率所得税作为一个政策调控手段的。
对外国投资的所得征税其实有两个层面,中国只对其在华企业的企业经营所得征税,而对这些企业的股东不征税,但中国投资的股东所得回报是要征个人所得税的,外国投资只要股东注册在离岸港就不征税,这已经使得中国投资的股东对此是不公平的!即使是外国投资在其本国也征税,这税收的收入来源是中国,中国没有征到税也是吃亏的事情,这是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要谈判的内容。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外国对此征税是有先例的,也是我们应当向其他国家学习的,西方发达国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当然反对,但作为金砖国家的南非就很支持,股东税是对非南非公司和不在南非居住或工作的个人从南非得到的红利的征税。根据分配红利的公司宣布的红利计算,由分配红利的公司代扣。南非是外汇非管制的国家,我们的改革逐步放开外汇管制,对同为金砖国家的中国为啥不能学习借鉴呢?怎么连讨论都没有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订立法律要有中国的新法理,要保护中国的核心资产不被外国央行在巴塞尔协议下的不对等优势所掠夺,应当在制定外商投资法当中引入资本倾销概念和进行反资本倾销立法,以国内立法主权为依托,博弈有利于中国的外国投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