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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一游埃及神庙题字丁锦昊损毁文物罪杂谈 |
最近有一个丢尽国脸的案件,就是我们的国人丑陋的行为到处题字“到此一游”的行为已经从国内跑到了国外,这个案件随后的发展也成为了热点,但本人认为这个案件中国应当负担起大国的责任,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24日晚上11点多,网友“@空游无依”发微博,称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了 “丁锦昊到此一游”几个字,“我们试图用纸巾擦掉这羞耻,但很难擦干净,这是三千五百年前的文物呀。”有网友根据种种信息,将涂鸦风波的当事人指向南京一个孩子。昨天,这名孩子及其父母主动给现代快报热线96060打来电话,“我们向埃及方面道歉,也向全国关注此事的人们道歉!”孩子父母表示,孩子也意识到了错误,恳请大家给个机会。
但对于他的隐私权到底该保护多少呢?是否可以仅仅道歉不痛不痒的就了之了呢?本人认为保护是有限度的,对于孩子的作恶过度的保护就是溺爱和放纵反而要害了孩子。目前这种零成本的道歉起到的作用只能是鼓励陋习,甚至是违法行为,因为他们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一句不疼不痒的道歉,而且是以隐私保护为名的幕后道歉!孩子从小就要受到教育,不能因为保护某个孩子让其他孩子对于社会的认识也受到影响,丁锦昊他是中学生已经15岁,在中国破坏文物也是犯罪只是他年龄不够,这个年龄不是10岁以内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治安拘留甚至劳教的。公开道歉已经便宜他了。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国亚律师称,通过各种网络搜索和信息收集后,发布孩子的个人身份信息,明显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别人犯了错误或是违法违纪,我们不能采取侵权或是违法的方式,来指出别人的不当行为。”这位律师说的话是有道理的,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处理是要保密的,这个案件之所以这样的发酵,就是我们官方行为的沉默和失效,这件事应当是我们的司法部门介入依法处理的。
丁锦昊的行为已经涉及了犯罪,属于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该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对于这个犯罪我们的司法是要判刑最高可以到10年的,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能会有人说他破坏的是外国文物不是中国文物不再刑法规定之列,这样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中国加入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对于世界文化遗产都有保护的责任。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公约规定文化遗产为“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公约还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自1975年公约正式生效后,在全球范围内,迄今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成员。中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因此对于埃及这个人类文化遗产,也是属于中国国家保护的文物和文化古迹的范畴,而且丁锦昊的行为后果特别严重,对整个中国的信誉造成了巨大影响,对于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为之羞耻之心,埃及这个神庙在全人类历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这样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治罪的范畴,不知道还有什么能够触犯故意损坏文物罪?!想一下当年我们怎样把在黄山迎客松题字到此一游的人判刑的?中国的司法不应当双重标准吧?!
还有人说丁锦昊是未成年人,因此不付刑事责任,但这也不全面,因为对于他已经15岁了,他不付刑事责任仅仅是因为年龄不足16岁只对于特定的罪名承担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其他责任,道歉不是法定责任,他可以承担的责任是治安处罚和劳教,我们回想一下李双江之子当年的打人案件,这个案件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虽然不够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劳动教养一年,对于这个丁锦昊为什么就不能劳动教养?难道他有比李双江还要硬的背景?或者说他家的背景在南京相对于李双江在北京的背景要硬?当初李天一道歉的时候怎么没有舆论这样说呢?为什么会有双重标准?这个案件后来的报道明显有舆论指导,媒体公关的痕迹明显,能够全家去埃及旅游也不是多数人经济能够负担的,这里本人在微博说了几句还有舆情员来攻击,这背后是什么?正常的情况我们是不应当人肉他保护他的隐私,但是我们有权要求他如李天一一样被劳教一年。而他是否道歉是他自己的事情,道歉表示认罪悔罪的态度,如果他不道歉,应当依法再多劳教一段时间。
更进一步讲的是这个案件虽然直接的刻画者不足16岁不等于案件不能立案不能进行刑事程序,这个案件一样可以定为犯罪行为只不过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案件是应当立案侦查的,当事人丁锦昊应当被讯问,他的讯问结果也很关键的,因为这里对他的父母也不是道歉说没有管好孩子,他父母也涉嫌犯罪,如果他父母鼓励和授意的话,他父母本身就是故意毁坏文物罪,即使是他父母没有授意也是犯罪,这个罪名就是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父母没有监护好孩子导致文物被损毁,父母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过失责任,这个案件他父母也不是避重就轻的以过失就可以了事了,还要赔偿呢!还有刑责呢!这些责任都不是一个道歉能够了之的,媒体在此选择性的失明更说明媒体公关在里面的作用。这里就算丁锦昊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罪是要确定的,他父母的过失损毁文物罪是要被追究的。
依据中国司法的有法必依、执法比严、违法必究、犯罪比惩之原则,这个埃及题字案已经涉及犯罪,我们的司法为什么要姑息?有什么理由对于这个犯罪不立案追求?而且对于这个案件还以其隐私权和道了歉为之粉饰?这显然是媒体被当事人家长公关的结果,隐私权不能被滥用!在多大范围造成影响就要在多大范围内道歉不存在什么隐私问题,孩子也要道歉主动面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国人需要从小受教育,不能以孩子为理由!对于孩子最多是道歉的宽容一些,有些恶行不是仅仅道歉不付出代价就可以的。这样的行为就像我们溺爱孩子一样,会给中国的崛起和世界的形象造成巨大的危害,这样的案件没有刑事责任的严惩,中国人的恶习怎样能够痛改前非?中国不应当包庇这个犯罪,否则包庇犯罪的代价就要全体中国人和中华民族来承担了,中国要崛起,就是要勇于重罚害群之马,对于一个15岁的中学生,一个重点中学的学生,还说对于这样的破坏文物不知道,还说什么模仿大人等等,不是很可笑吗?而对家长不仅仅是道歉而是要承担巨额的赔偿和刑事责任!此案就是要追究刑责,给全世界一个负责任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