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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事件大致经过如下:
2011年7月,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勤俭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去年年底以来,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之后,嘉兴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舒先生败诉,舒先生随后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6日下午,嘉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舒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一个明显违背公民社会共识的案件,本人以所从事的法律专业来说,是一个非常恶劣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折射出中国司法素质的极其低下,这里的低下不仅仅是社会公众对于这个案件的理解,法官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也反映出中国政法队伍的巨大问题!
首先法官们对于案件如是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这是案件争议的核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进行解释。从文义解释上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反面必然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定就毫无意义了;从目的解释上看,设置黄灯,目的是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置一个缓冲,使得红绿灯交替之际,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路口,如果黄灯亮起后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有违设置黄灯的初衷了。因此,按照严格的法律解释,“闯黄灯”确实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不过这只是学理上的解释,最终还要看二审法院如何解释,因为对于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法院享有解释权。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能够多写一笔,黄灯今天就不会如此尴尬了。
对于这样的解释是非常的牵强和那难以成立的,因为我们对于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除了要按照《交通道路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法》的约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处罚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包括司法解释,而且就算有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也不是由案件的主审法官做出,因此主审法官自行解释法律也是无效的。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法律体系而不是仅仅某个法律的法条,老百姓可能只知道某个法律,而司法专业人员应当知道的是整个法律体系,司法专业人员应当有全局的眼光而不是仅仅看着一个个独立的法条与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区别。
再进一步的就是要说的对于法条的理解上法官等人的语文是有问题的。因为信号灯控制通行是要有一个标的的,信号灯控制是否可以通行是指相对于停止线是否可以通行,也就是说在绿灯的时候可以越过停止线通行,红灯的时候不能越过停止线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遇到停止信号的时候有停止线的要停在停止线之外,没有停止线的要停在路口以外。因此只要过了停止线,即使是红灯的情况下车也不可能停止到停止线之外,法律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法官只看法律当中的三十八条而不看五十一条是有问题的,这里的黄灯过了停止线继续行驶应当理解为在黄灯下过了线的车辆可以在红灯的情况下依旧继续行驶,这也与我们通常的做法一样的,因为如果红灯后过了停止线没有驶离路口的车辆都停下来,不是把路口彻底堵死了吗?这停下来也不可能按照51条的规定退回停止线之后吧!更进一步的是如果黄灯下通过停止线是违法的,那么哪里还能够有通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行驶的规定呢?这个规定存在的本身实际上已经说明黄灯下通过停止线是合法的,并且对于这样的情况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那就是继续行驶。因此就算法官有权对于法律进行解释,这样的解释也是对于中国语言逻辑的掌握有问题,更关键的是中国的很多网络观众也是对于逻辑的水平是不高的。
更重要的我们要讲一下的是法官们都是学文科出身,对于科学常识都不具备是非常有问题的,我们中学的物理课程就讲了惯性定律,如果是黄灯不准通过停止线,那么在绿灯变成黄灯的一刹那车辆是停止不下来的,按照正常的六七十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就算是把刹车踩死,也要20米以上,那么绿灯变黄灯的时候汽车如何能够停止下来?如果在科学上的事实不能,法律这样的规定有什么意义?中国的交通信号最早是没有黄灯的,之所以要有黄灯就是给车辆一个制动的时间和距离,我们的法律是人性的,但是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却变成的科学白痴,如果是科学白痴主持中国的司法,中国司法的素质是怎样的低下就可想而知。因此要求车辆在绿灯变成黄灯的瞬间就停下来不闯黄灯,本身是违反科学规律的,按照科学规律根本完不成的任务被定义为违法来处罚,这不是标准的刑民于阱,我们的司法还有什么正义性可言?这个规律又同时是我们的中学常识,但是中国学法律的是文科,根本不考这些物理知识,实际上的结果就是中国的法官是科技白痴,在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让科学白痴的司法人员来搞中国的法制,中国的法制有希望吗?
最后再说一下司法界的潜规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行政诉讼如果败诉是非常影响政绩的,而法院与之同属于公检法系统是要互相照顾的;一审判决以后如果成为错误判决被二审改判,也是要影响一审法官的业务考核,因此对于这样的一个所谓的小案件,所采取的就是对于法律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想到这个案件成为全国关注的公众案件的时候,有关方面也不能认错了,这个案件造成的是非常不良的影响,未来的时候且不说黄灯急刹有多少追尾,绿灯变黄灯关键是按照其法官说的有多少车辆因为惯性根本刹不住成为了牺牲品。这些不良问题均被这个案件所影响,司法的潜规则也在此案充分反映了。
所以这个案件可以看到我们的司法素质不能系统的看问题,没有逻辑、没有科学常识还潜规则横行,更进一步的是我们的媒体和公众,对于司法界处理这样的案件也没有看出其中的问题,只不过是表面具象的讨论,媒体界的人士也是文科人士没有逻辑、科学和系统性的思维,普通公众就更少了,中国建立法制需要以社会司法素质为基础的,现在中国的法制问题不仅仅是上面的问题,也有下面的问题,需要的是向全社会普及司法素质,让法官、媒体和公众学会逻辑、科学和系统性的思维,并且杜绝潜规则,中国的法制进程还是任重道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