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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我看到了多个媒体报道:本应在2005年4月执行死刑的3名入室抢劫杀人犯,由于其辩护律师以假证词等干扰司法,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们将近1年的反复查证后,终于于近日被执行枪决。但是从这篇报道中反而让我看到了法官的违法乱纪。
任何案件的审判,法官均应当站在中立的地位,侦查是公安的事情,公诉是检察院的事情,如果法官一开始就站在内心确信犯罪事实成立的位置,还需要审理干什么?我们看一下下面的报道:
案件宣判后,3名劫匪在庭审中当庭翻供,以发案时“在家种地、在家帮邻居盖房……没有作案时间”等为由,尤其是3名劫匪的辩护律师,以事先搜集的虚假证词干扰司法机关。此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们,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艰苦取证、复核,共获取了26个关键铁证,确认王久海等3名被告人就是杀害黄书忠一家6口的劫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为3名劫匪进行辩护时,涉嫌取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
法官进行取证,还被当作正面的事实进行大量报道,说明法官在辩护律师提出反面意见时就已经确认了嫌疑人是罪犯,而且法官取得的证据,再由法官自己进行确认,自己把自己取得的证据标为铁证,这合适吗?
正确的做法是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由检察院转给公安进行再次补充侦查,但是为什么没有这样做而是由法官越俎代庖呢?原因应当是公安进行补充侦查了二次,检察院也申请过,按照司法程序不能再次由他们进行补充了,案件如果是被补充了那么多次的侦查,只能说明案件的疑点众多!
再看报道,在宣判后,罪犯当庭翻供云云,但是宣判后庭审已经结束,又是如何当庭翻供的?从这个疑点出发,不难让人联想到刑讯逼供和诱供,很多替罪羊都是在得到了从轻的承诺后在酷刑的压迫下违心的认罪的,一旦审判不如意,当然就要翻供。而本案能够以不在场等证据抗辩,一定是没有现在指纹或DNA检测等强有力的物证,至于口供与现场勘查吻合这样的定罪证据链条,诱供是很容易的。
再从该报道看,罪犯均为农民,经济能力是有限的,律师作假证是要冒巨大的风险的,这些罪犯有多少经济能力让律师为其冒此风险,再有,罪犯翻供与律师的假证需要互相印证,否则自相矛盾也用不着庭外调查了,但是律师会见嫌疑人是监控的,这里还要买通嫌疑人的看守,这又需要多少经济能力?总之其中的疑点也是多多!
但是法官为什么要不惜枉法取证呢?案件关系六条人命,肯定是地区必破的大案,此时即使有错案的可能也是要破案的,但是按照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一旦错案办案人员也要被处理,这种大案一般均为当地公安局长直接负责,公安局长升任或兼任政法委书记也常见( 现在公、检、法、司中由于治安最重要,案件时间长达三年,结案时公安局长升任市领导也有可能),在党内是领导法院院长的。这类大案出现错案公安局长有被免职的风险,所以法官才不惜枉法也要维持,毕竟对于冤案在结案后不再侦察的情况下再抓住真凶的可能性很低很低!同时对于人证,大盖帽带有倾向性的话一问,一般老百姓不哆嗦的有几个,能够不顺着他们说的有几个?
再有就是对于律师虚假取证这个问题,说是虚假就必须有故意行为,否则就是举证错误,有证人作伪证律师没有发现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把律师没有发现的伪证均作为虚假,那么公安如果出现侦查的失误是否能够作为公安进行陷害呢?所以说律师虚假取证是要有证据和负法律责任的。
这里也对记者说一句,按照中国的新闻采访纪律,应当采访双方的当事人,你们为什么不采访一下做辩护的律师,看看他们又有什么话要说,把双方的话都刊登出来! 中国的司法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但是对于审判罪犯,本身就是一个司法程序,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
附录上报道的原文供参考:
凶杀案发生后,内蒙古警方成立专案组,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犯罪分子熟悉卧罗迪村的情况和村风,断定凶杀案为内外勾结、流窜作案、谋财害命。内蒙古警方针对案发前曾在卧罗迪村一带居住过的可疑人员,进行了一年多的拉网式排查。2003年8月,王久海进入专案组视野,面对讯问,王久海先是否认,继而携妻出逃。2003年9月23日,王久海在哈尔滨被抓获,交代了他伙同刘凤春、田永实施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刘、田二人不久亦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