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区每户限养一只犬 你赞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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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养区(我市五城区)内每户只能养一只犬;养犬必须进行免疫;遗弃犬只最高可罚款10000元……这些规定,你都赞成吗?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该《条例(草案)》已在今年早些时候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两次审议,为对其进行进一步修改并提交下次常委会审议之前广泛吸纳群众意见,特向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于12月10日前将意见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民西路10号),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邮箱:srdfgw@163.com)。
犬只必须免疫
“对养犬作出限制性规定,完全有必要。”昨日,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说,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市共有犬只8万只左右,但是到2007年我市犬只已经上升到90万只左右。犬只管理工作暴露出的问题日益显现,狂犬害人、犬吠扰人、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影响环境等问题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民间纠纷不断增多。
该负责人特别提到,狂犬病作为一种不可治疗的疾病,是一种人畜公患病,由犬只传染给人,潜伏期短的几天,长的达十年,从传染病角度讲,狂犬病传染发病死亡率达100%。“狂犬病不可医治,但是可以预防。”因此,关键是要做好犬只的免疫管理工作,每年对犬只进行免疫,“养犬人要对犬只进行拴养、避免伤人,这些工作做好了,狂犬病完全可以防止。”
所以,养犬必须免疫!《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对犬只免疫、疫情报告、犬只交易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必须进行免疫,未经免疫的犬只,登记机关不得进行登记。免疫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条例摘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销售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免疫。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公安机关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养犬必须登记
《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规定,本市限养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非限养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那么,如何进行养犬登记呢?《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规定,《犬只登记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养犬人携三月龄以上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明。(二)养犬人携带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犬只动物免疫证明、犬只彩色照片和需登记犬只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
条例摘引
-《犬只登记证》应当进行年检。养犬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视为未登记。
-养犬人遗失《犬只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犬只登记证》。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中心,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医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15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暂扣犬只,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遗弃犬只要罚款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犬只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遗弃犬只是造成伤人、传播疫病、影响环境的主要根源,“流浪狗”伤人的事例也屡屡见诸报端。为限制遗弃犬只,《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还特别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这样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遗弃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摘引
-限养区内的单位因保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超过规定数量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医院、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禁止养犬。个人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是在本市有独立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养犬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二)禁止遗弃所养犬只;(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将犬只抱在怀里、装入犬笼、装入犬袋或者为犬戴嘴套后用犬绳牵领;(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四)由成年人牵领。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敬老院、幼儿园、教学、卫生、科研等单位;(二)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四)限养区内的交通干道、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五)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