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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犬管理办法

(2007-08-15 11: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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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阵营

重庆养犬管理办法 主城县城重点管理

  《意见稿》提出,本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制。主城区及其他各区县政府驻地,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和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应具备如下条件: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犬只品种符合规定;犬只经过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缴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将由有关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但三类人养犬,免收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的扶助犬;孤寡老人饲养的陪伴犬。

  《养犬登记证》要年检

  在一般管理区养犬,不登记,但要强制免疫。在重点管理区养犬,除强制免疫外,还必须登记,且不能饲养烈性和攻击性犬只。饲养之日起15天内,要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右图。《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带狗打车需司机同意

  根据《意见稿》,犬只必须拴养、圈养,不得散养。同时,不能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馆等场所以及区县政府划定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

  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能携带犬只。如携犬乘小型出租车,需事先征得驾驶员同意。

狗坐电梯应由主人抱

  《意见稿》还提出,携犬只坐电梯,应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乘坐时应将狗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且大型犬只需戴嘴套。

  违法养狗可罚1000元

  根据《意见稿》,如果禁养区养犬,或重点管理区养烈性犬、攻击犬,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将犬只收容,罚款200-1000元。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登记,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将犬只收容,罚款200-1000元。

  未给犬只免疫,擅自饲养的,限期改正,同时罚款200-1000元。

  公安、市政、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将组成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设立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

  狗街头拉屎主人得清除

  对于犬吠扰民,《意见稿》提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制止。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立即清除。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超过1米,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出户,应装入犬笼或戴嘴套。

  饲养的犬只要出售或送给他人,原养犬人、购犬人或受赠人,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意见稿》还提出,犬只死亡或失踪,养犬人应在15天内办理注销。

  放弃所饲养的犬只,应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在送交后15日内办理注销。

  如果要从事犬只经营,需到工商、畜牧兽医部门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且得在工商登记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犬只交易,必须在工商部门批准的犬只交易场所进行。未免疫犬只,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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