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逻辑或为遏制假币帮倒忙
(2009-10-30 09: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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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假币犯罪分子劳教严打杂谈财经 |
假币的使用和传播牵涉到大量人民群众及其切身利益,而打击假币又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密切配合,若降低惩罚门槛,很有把群众推向对立面的可能,这样不但不利于彻底打击假币,反而可能过会使假币的传播变得更隐秘、小心,进而影响对真正犯罪分子的缉拿惩处。
广东省公安厅近日传来消息,针对当前广东少量持有、使用假币违法行为呈高发态势,当地公安厅决定在“端窝点、打网络、追逃犯”的同时,从流通领域使用假币的最终环节上,对少量持有、使用假币违法行为实施全面打击,最大限度打压假币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公安厅一警官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劳动教养的震慑作用,“尚不够刑事处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严重且符合劳教条件的,依法处以劳动教育”。
广东之所以说要严打假币,是针对已有的刑罚标准而言:过去,在打击使用和持有假币方面,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才能引入刑法标准。但4000元的标准“起刑点太高,某种意义上会导致打击的真空”,这次严打则要"用足用好所有法律政策手段",包括拘留、劳教等非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来说,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惩是其职责所在,假币的存在严重的扰乱了金融秩序,当然要进行打击。但是,“少量持有、使用假币”虽然违法,在客观上又是个牵涉面非常广问题。普通群众未必对法律非常了解,他们很可能会无意、甚至有意地参与到持有、使用少量假币的违法行为中:比如群众收到假币后可能辨识不出,而拿它去消费;又比如出租车司机收到假币后很可能有把它花出去以挽回损失的冲动。将他们与犯罪分子一概而论,施以拘留甚至劳教的话,则很有伤及无辜或者惩罚过重之嫌。
人的本性总是趋利避害,作为误收假币的受害者,想方设法将假币使用出去从而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也算是人之常情,因此在国外,很多国家对使用假币行为区分了不同情况予以处罚。而我国刑法并没有区分“善意取得假币知情后使用”和“恶意取得假币使用”的不同情况,仅以数量为标准认定,严打期间,连数量这个标准都要从严控制,很容易发生于法合理,于情不容的处罚结果。
随着科技的进步,随着人民币的升值,犯罪分子制造假币相对越来越容易,其制造假人民币的欲望亦较强烈,打击假币犯罪将是中国警方的一项长期责任,但以严打加强遏制的逻辑、方法未必适用于假币,假币的传播与一般的违法行为是有区别的,其使用和传播牵涉到大量人民群众及其切身利益,而打击假币又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密切配合,若降低惩罚门槛,则很有把群众推向对立面的可能,这样不但不利于彻底打击假币,反而可能过会使假币的传播变得更隐秘、小心,进而影响对真正犯罪分子的缉拿惩处。
事实上,生活中越是接近底层的群众,越容易成为假币的受害者,比如农民。他们的识别能力低,容易被迫持有假币,也容易在存款时被银行没收;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差,容易不得不试图去把假币花掉以挽回损失,让他们承受假币流行的社会后果已是件惨事,再让他们去面对越来越近距离的法律制裁,则更是不幸。
如新加坡等国外有法律规定,市民无意中收到假币后,可持假币去银行兑回一定比率的真钞,此举既回收了假币,又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群众损失,而且激发了群众举报假币的积极性,还符合人性,这一类规定如执行合理,比起严打来,效果不一定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