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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否有选择不享受供暖服务的权利?

(2009-09-21 08:56:39)
标签:

财经

热力公司

万峰达公司

热能

暖气

中国

杂谈

当消费者权利遭遇特殊国情

 

前两天,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前所未有的供暖纠纷案,案件一方为万峰达公司,由于经济危机影响,该公司减产60%左右,企业已不需要整层供暖,而供暖费又由原来的每冬1万余元,升至4万元,他们感觉难以承受,因此要求法院判令热力中心停止供热,不要再形成事实供暖,保护原告的消费选择权。
而作为被告的热力公司则辩称,涉案供暖管线采用的是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做到单独停止向某一户供暖,而且,热能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在一座建筑物内,一家取暖,四邻均会受益。因此万峰达无权要求解除该关系。
这确实是令观者颇为纠结的一个案子,它很容易使人陷入情与理的矛盾之中。对于原告来说,消费者要求享有消费选择权可谓天经地义,如万峰达公司所辩,“坐不起飞机我坐火车,吃不起鲍鱼我吃馒头”,这都不行?而且万峰达公司确实也存在现实上的经济困难;但对热力公司来说,它断一家就要断整个楼,允许一家不缴费,家家都可以要求不缴费,而且热能供应也确有其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之处。法律到底应该支持谁呢?现实中,类似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着,比如,炒房者空置的商品房是否有权拒绝供热服务?
事实上,由法院解决这件案子应该不难,万峰达公司之所以提出诉讼,无非是因为暖气价格上涨过快之类的经济原因,如果法院居中耐心调和,双方能最终达成庭外和解也说不定。但若单纯从法律、法理角度去辨析的话,是非还真不好说。
从道理上讲,自从中国进行供热体制改革以来,供暖已经商品化。热能既然成为商品,就具备了商品的一些基本属性,比如可交易、可选择。如果由于热能的特殊性导致消费者无法选择“买谁的”的话,至少买多买少或者买不买应该由消费者决定,但目前我们的国情却是,大部分住宅楼都无法在技术上实现供热的分户调节和计量。作为消费者,人们实际上享受不到商品的选择权,而且这不是因为消费者的原因造成的,从道理上说,消费者拒购供暖服务一点错都没有。
但现实却不是那么简单,如果消费者实现了供暖选择权,技术上却又无法支持的话,“强买强卖”的问题虽然得到了解决,“白用白占”的现象又会随之涌现,最终的结果就是热力公司倒闭,受伤的还是消费者。因此,按以往的经验可以预测,此案如果不能实现和解,理论最后仍将与现实妥协,法理终究绕不过特殊国情,法院多半会选择支持热力公司。
从理想角度讲,我实际上期待着法院在这件“前所未有的案子中”能够动用国家级的司法智慧,拿出一个睿智的判决,不但尊重了现实国情,而且还能以法的力量,使“国情”向好的方向转换,如默顿所言实现法律的正功能,推进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毕竟,在供热方面中国正在面临着巨大的变化,福利用热制度停止,供热市场化以后,原来的福利享用者已经转变为消费者,这亿万公众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理应得到国家的保障,无论在制度上还是技术上,该补的欠账总要补上。但显然,在成本增加面前,供热公司或者地产开发商一贯都缺乏改善基础设施的诚意,谁能使它们产生积极“还账”的诚意?法院的相关判决、判例当然应该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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