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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除”告别之后

(2008-04-25 09:27:15)
标签:

法律

就业

劳动关系

职工

百度百科

中国

杂谈

分类: “全本”乱评

虽然“开除”被废止了,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一些可借鉴内容并未在新法中延续下来,比如原《条例》中规定了因旷工被开除条件为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反观现在的企业处理员工不上班问题,因无明文法规可依,其内部规定往往比较苛刻;再比如企业对员工罚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现在因为没有具体标准,企业随意巨额罚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期盼,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后续法规能够弥补这些缺憾,使广大劳动者不但告别“开除”的名义威压,而且享受到“按合同平等办事”带来的真正好处。

 

前天,在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今后企业将无权再‘开除’职工,对于职工的违纪行为,只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从今年2月起,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将无权再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开除或除名处理。企业只能依照内部设定的规章制度标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具体条件,须事先与职工或者工会展开民主协商确定。


这位负责人的话表明,在企业工作的中国大多数劳动者将彻底与“开除”这一特殊词汇说再见。从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确立“开除”的条件,到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开除”这一词汇与中国企业职工伴行了整整26年。


开除与解除劳动关系有区别吗?


当然有。在百度百科中,对“开除”这种惩罚如此解释: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开除”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它虽然被用于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实质上却是体现着政企不分特色的行政处分。在“开除”这一词汇喻示的体制下,职工对企业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企业对职工要负责到底。职工往往是天不怕,地不怕,就怕被开除,因为一旦被开除,当事者不但失却了生活所依,而且还会被记录进档案,其影响可能延续至今后一生。也正因为“开除”的严重后果,企业一般也不敢轻易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桎梏了企业发展。因此,“开除”的废止,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劳资双方的平等地位,保护了双方的利益。


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开除”被废止了,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一些可借鉴内容并未在新法中延续下来,比如原《条例》中规定了因旷工被开除条件为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反观现在的企业处理员工不上班问题,因无明文法规可依,其内部规定往往比较苛刻;再比如企业对员工罚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现在因为没有具体标准,企业随意巨额罚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期盼,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后续法规能够弥补这些缺憾,使广大劳动者不但告别“开除”的名义威压,而且享受到“按合同平等办事”带来的真正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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