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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数据库与公民权利保障系列博文之三。有兴趣可参考之一 向“数据库生存”说不;之二:泄露储户信息应处罚及个人
据《中国青年报》今日报道,12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孟女士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以下称民生银行安定门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生银行安定门支行同意:于12月10日前将该行所记录的原告孟女士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撤销,并于当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为什么孟女士对不良信用记录如此耿耿于怀,是因为,她认为错误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已对她的个人信誉造成严重影响,使她所在公司的融资行为无法实现”。而这种错误不是她造成的,而是起因于一起她后来胜诉的与房地产公司的官司,详情见此。
孟女士的官司正与我目前关心的一项制度密切相关,也就是央行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意见稿》昨日向社会公布以后,媒体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关注泄露信息罚款多少元等等。而实际上,《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系到你我他大多数人,尤其都市人的利益。
因为从内容看,央行通过这个管理办法,正式把“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与公民的个人的信用报告联系起来,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正式提出了个人的信用分级的概念。也就是说,这个办法出台以后,每个被记录进系统的公民都将有一份公民信用报告,其中记录着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违法及违规记录。在这份报告上,还确立了支付违规分级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支付违规严重状况进行A/B/C分类,也就是说常说的信用等级。如果你的等级评定较差,“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依法拒绝为其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说,你的信用报告有瑕疵的话,将会影响到你的购房、购车或者其他贷款--这是全国联网的。
以前常说中国人也要有信用记录,狼来了,狼来了,《办法》出台后,这次真的是狼来了。如果说孟女士的经历体现了信用报告之前在银行的试用版的话,这次,国人将普遍面临正式版了。截至今年8月,央行建立的记载个人征信信息的庞大数据库已收录近6万亿条信息,每条信息都涉及到居民个人的婚姻状况、职业、学历等基本信息及其在银行发生的借贷交易记录。今后,我们的部分清白与信誉,将被记录在此,并对实际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只要是数据库,就会出错--不管是人为的还是技术的,孟女士的案子就是数据库出错的例子,我想,如何管好数据库,用好数据库,也是央行此次出台《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初衷之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必须为个人支付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以及纠错订立严而密的规矩(制度设计)。
既然是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我个人的看法是,个人信用报告的创立,首先应该是严格建立在符合相关银行保密法规基础之上,不能因为信用报告的需要而披露银行不应该或者不适宜披露的储户信息,侵犯储户的隐私权。至于这个度如何把握,需要银行组织法律、金融界专家慎重论证,并接受社会各界检验。
其次,从市场价值来说,企业征信系统以及个人征信系统,都包含着广泛而精确的消费者信息,是一些企业梦寐以求的黄金数据库,在法律规范之内,一些信息是否可以出售,也需要明确。至于银行之外的征信系统如何管理等等,都有待于迟迟未能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予以明确。
今天报道的孟女士案也显示出,银行在为个人建立信用报告之时应该与当事人有某些信息沟通,至少是信用报告评级已经严重到会影响当事人权益时候,这种沟通尤为必要。查《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信息查询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和书面等方式查询支付信用信息。也就是说,没有规定银行主动通知提醒的义务。与之比较,虽然目前的交通违规处罚因为通知延迟而饱受诟病,但至少还是承担了告知的义务,警察与司机还不是客户关系。作为有客户关系的银行与储户,是否应承担一些告知的义务呢?无论从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讲,还是从事实看,主动查询制度都有问题,据资料显示,人民银行大庆中心支行于2005年7月1日试运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市民免费提供查询服务。截至今年11月末,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74份,受理异议12份。可见大多数居民可能只有利益受损之时,才会想起主动查询,但恐怕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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