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从“后郑筱萸时代”的腐败窝案中反思啥
高福生
不少人都记忆犹新:200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近10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在药品、医疗器械审批谋取利益,受贿649万元,受到法律严惩被处于死刑。当时,除郑筱萸之外,国家还自上而下地查处了药监局一大批干部,其整治力度之强,被外界称为“药监风暴”。自那以后,国家药监局推出了一系列改革,药监系统被亦被喻为“进入后郑筱萸时代,阳光化的开始”。
但“前车之覆”并没有成为“后车之鉴”。还不到4年,卫良等一批药监蛀虫再度应声落马,国家药监局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表明,在后郑筱萸时代,虽说在权力约束方面已有所改观(目前调查还没有发现有更高级别的官员与此案有染),但对某些关键环节、关键官员的监管仍然存在盲区。比如卫良,仅管职别不高,但工作大部分接触的是与疫苗、血液制品有关的企业及事项,腐败的“诱惑”与“机会”实在是太多。
据报道,药品注册司和安全监管司这两个司基本上控制了药品从生产到市场销售和安全使用的各个环节,制药企业不论是研发产品还是仿制药品的生产,必须获得药监局的药品准用批号。为了使批号审批能够通过,或提早拿到批号,药品提前上市,一些制药企业便使出浑身解数进行“攻关”。在公共权力不透明,社会监督缺失,相当多的制度被束之高阁难以有效落实的“大气候”下,
权力寻租的闹剧也就粉墨登场。
美国学者阿密泰在其著作中谈到:“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窃以为,要使权力部门、权力官员不再“前腐后继”、窝案频发,必须从源头上根除“病灶”,对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对普遍发生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不仅要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还要建立“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让这些制度互为制约、互为支撑。
就国家药监局此次再度曝光的腐败窝案而言,如果药品审批、许可的项目必须程序公开,经过听证或者论证,听取相对人(其他申请的药企)的意见,一旦项目与卫良等人有利害关系时,他们必须回避,我想,卫良等人的腐败空间就会得到有效挤压,腐败的几率就会少之又少。止于见一个、查一个,而不去反思、封堵体制上的漏洞,不去改变实权官员的的权力生态,那么,腐败“群发”、集体“沦陷”就不会是最后的“绝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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