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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要找准“七寸”

(2010-02-22 08:26:17)
标签:

法律

虚假违法广告

虚假广告

一只眼

杂谈

分类: 社会评论

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要找准“七寸”

高福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委日前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今年专项整治重点。典型违法广告将通过曝光、点评、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屡罚屡犯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取消广告发布资格。(2月21日《新京报》)http://news.bjnews.com.cn/2010/0221/62413.shtml
 
    近年来,有关部门与虚假违法广告的“较量”一刻也没有停歇过,特别是工商部门,隔不了多久就要弄出一点“响声”,曝光什么“八大”、“十大”虚假违法广告,也采取了诸如撤消广告批准文号、通报批评、罚款等惩治手段,但收效一直甚微,甚至愈演愈烈,使之异化成了一种“公害”。细心的人们注意到,个别违法广告即便在“曝光”之后,也“有惊无险”,继续在一些权威媒体上招摇撞骗。
 
    按理说,一条广告的出台,需经历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媒体)、监管机构等环节。在这样一个链条、这么多部门的“齐抓共管”下,那些涉嫌严重违法的虚假广告是很难在报纸和电视上“亮相”的。但事实却是,“齐抓共管”在更多的时候成了“都管都不管”甚至“齐抓无法可管”,一些虚假广告变着招儿粉墨登场,让消费者“云里雾里”,不少人上当受骗。
 
    究其原因,除了多头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处罚不痛不痒之外,最重要的是与一些媒体单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动,没有履行应承担的法定审查把关职责、社会责任缺失有关。有的无视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广告版面或栏目外包等方式,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商行使;有的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为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发布服务;有的对涉嫌篡改或伪造的行政审查批准文件,明知有问题也不核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个别媒体单位甚至与广告主、广告商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以减轻和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
 
    细心的人们注意到,过往工商等部门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时,大多把责任归咎于广告商——广告的利益主体,而忽略了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的责任追究,更鲜见媒体单位的主要领导“吃不了兜着走”。
 
    此次,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2部委在全国范围内联手整治违法广告,无疑让人期待。窃以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齐抓共管“固然重要,但关健环节还在于找准“七寸”。这个“七寸”就是媒体单位。因为媒体是广告发布的最终出口,如果媒体单位依法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广告再虚假、再违法,也没有传播途径。
 
    当务之急,在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严格广告审批制度,严厉查处广告商的同时,死死盯住那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的媒体单位,严厉追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让他们轻者丢官帽、重者蹲大牢,才是治本之策。如此,虚假违法广告也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肆无忌惮了、打而不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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