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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网“晒太阳”何时不再“新闻”?

(2009-09-21 13:33:52)
标签:

法律

判决书

文书

法官

司法

杂谈

分类: 政经评论
判决书上网“晒太阳”何时不再“新闻”?
高福生 
 
    河南省高院近日召开全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面向社会海选出来的6名网友代表和十几位法律专家、人大代表及媒体记者,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会诊“挑刺”。截至目前,河南省高院和全省19个中级法院已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县(市、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将在年底前实现。(9月16日《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09/16/content_2855006.htm
 
    在笔者的印象中,法院判决书上网“晒太阳”,并非河南高院首创。不过,如此动真来硬、大范围地在全省全面推开,河南高院却走在了前面,“秀”出了经验。这种方式,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法腐败;有利于宣传法律、宣传法治,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审判工作和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更好地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网上公开判决书,不仅具有现实社会意义,亦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最高法院前不久出台的《意见》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制度。” 
 
    尽管如此,裁判文书“公开”或在网上“晒太阳”,在很多时候仍然是“进行时”而非“完成时”。一些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除了发给当事人之外,大多保存在法院的卷宗档案里,普通公民很难看到,更不用说外带、翻印和拍照了。即便是那些已经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地方,也普遍存在“选择性公开”、“精选式上网”现象,真正拿出来“晒”的只是少部分。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除少数经媒体公开报道引起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外,公众很难对法官审理的案件结果逐一进行监督。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因为缺少“紫外线”消毒,个别裁判文书竟然错误百出,笑话迭生。在河南,一当事人被人打伤,法院判决打人者有罪,可是判决书上竟然把打人者的名字写成了受害人的名字,受害人成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西安,某法官在一起继承官司中如此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中所援引的《意见》只有六十四条,所谓“一百七十七条”纯属凭空捏造。
 
    裁判文书连接着司法机关与社会。这些年来,每当有地方法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立刻便成为“新闻”,引来好评如潮。在我看来,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宗个案的追求,而非某些个案的追求,“正义”不能老是关在屋子里,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应成为一种制度,一种常态。也就是说,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包括死刑案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以外,其他的都要上网,而不是“部分”或“选择性”地上网。这不仅是法治的要求,亦是公众的期盼。
 
    可以预期,如果所有的判决书都上网,把法官从后面推到前台去,从封闭的法庭里面推到社会舞台上去,势必会“倒逼”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谨慎对待每一个判决,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减少“金钱案”、“人情案”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当有一天,判决书上网“晒太阳”不再成为“新闻”,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才得到了真正的保障,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才会得到真正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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