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矿难事故瞒报当用重典
高福生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势头令人忧虑,而无视矿工生命,恶意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的现象亦是愈演愈烈。从2001年7月广西南丹矿难被隐瞒了整整17天,到前不久山西襄汾县特大溃坝事故中51名遇难者一度“失踪”,再到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爆炸后,业主把遇难人员遗体和家属拉到周边县市进行隐藏,采用金钱封口、分开赔偿、威胁等方式……更在人们焦虑的心头陡添愤懑!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每当重特大矿难事故发生后,同流合污、恶意瞒报便成了矿主与地方官员心照不宣的本能选择和精心策划的“杰作”。因为重大安全事故不仅涉及矿主们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更牵扯到地方官员的“政治生命”——现今不少地方都将事故伤亡人数与当地领导的政绩挂钩,一旦“死亡指标”超标,就会遭到“一票否决”,影响某些主要领导的评优晋级升迁。
事故瞒报率居高不下并成为一种“习惯”,不仅是对人之所以为人善良本心的漠视,也是对死难者尊严的亵渎,更是对党纪国法的公然蔑视,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格格不入,是构建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音符。如果不能及时还死难者以公道,予社会以真相,听任这种瞒天过海的荒诞剧粉墨登场,势必会延误抢救最佳时机,加重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大大降低国家监管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这么多官员和矿主在事故发生后心存侥幸,选择瞒报,说明瞒报的风险小,成本低,不易暴露。而一旦暴露,受到的处置也不足以震慑他们将瞒报的想法变成现实。这样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目前我国的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规和监察、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虽然对瞒报事故行为的定罪、量刑和政纪处分都有明晰的惩戒标准,但在“后处理”过程中,常常是没有抓住“违法成本”这个牛鼻子,不是“从轻发落”,就是“下文难产”。
当务之急,除了加大瞒报被发现的概率外,还须顺藤摸瓜,深挖事故背后的“保护伞”,斩断官员与一些非法矿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链条,重典惩治恶意瞒报行为。对那些铤而走险、转移尸体、销毁罪证的不法矿主,哪怕是亡命天涯也要缉拿归案;对涉嫌瞒报、以身试法的地方官员,不能止于媒体曝光和批评了事,而是要让“高压线”带上“高压电”,轻者摘官帽,重者蹲大牢、掉脑袋。如此,拿百姓人命当儿戏的“瞒报”才会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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