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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叫停“范跑跑”善莫大焉

(2008-09-30 19:40:44)
标签:

教育

分类: 教育评论
高福生
 
    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救护。9月28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对一段时间以来社会议论热点的“范跑跑”行为旗帜鲜明地说“不”,并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9月29日《长沙晚报》)http://cswb.csonline.com.cn/CSWB/20080929/Cont_1_3_78574.HTM
 
    众所周知,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时,四川省都江堰市光亚学校语文老师范美忠丢下学生一个人跑出了教室,并第一个跑到了学校的足球场,被网友称为大地震中“最无耻教师”,取名“范跑跑”。其时,“范跑跑”有句“名言”:《教育法》并没有规定在地震时老师一定要救学生,我一个人跑了,没有违反国家法规,无须内疚……
 
    “范跑跑”如此对自身逃命沾沾自喜,对学生罹难满不在乎,拿无耻当聪慧,毫无责任与良知感可言,实在让人鄙夷。最近一段时间内,有关“范跑跑”行为的探讨,不断引发人们对于师德问题的高度关注。9月2日,教育部修订完成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首度对民意进行回应,将教师需“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纳入其中,引来了一片叫好之声。
 
    不过,人们更期待,在突发灾害中,像“范跑跑”那样丢下学生不管自己溜走的人,除了道德规范和舆论谴责外,我们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对这种不守道德标杆、不尽“保护学生安全”义务的行为能有个“硬制裁”,让“范跑跑”们能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国际接轨”。有资料显示,目前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有关教师责任的规定中,均对保护学生有法律上的要求。
 
    让人欣喜的是,江苏、安徽、湖南等地已陆续修改法律,给教师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对那些所谓“前卫”和“无为”的师德高调说“不”。比如,湖南的《办法》就规定: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时,教师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救护,妥善处理,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一旦失职,受到的不只是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在我看来,将“教师优先救护学生”等条款写进法律,不仅是对以往师德规范的一次有益补充,也是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更是对那些没有爱心的老师的一种警戒。可以预期,随着这些地方法规相继走上实施前台,“范跑跑”的“名言”将在湖南等地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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