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序控权”率先破茧的标本意义
高福生
湖南这一“破冰”之举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引发了网络热议,大多数人都是拍手叫好,对《规定》寄予厚望——随着行政程序的不断规范,行政机关的“索、拿、卡、要”和其他腐败现象必然大幅减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权、发展权都将会得到充分保障。但也有少数人称“不看广告看疗效”,在静观其“下回分解”。在我看来,湖南“程序控权”率先破茧具有六个方面的标本意义——
一是填补了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空白。众所周知,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便一直没有消停过。在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许多代表委员提交议案、提案,要求制定《行政程序法》。2003年,《行政程序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启动。这一次,行政程序立法空白在湖南首次突破,将对其他省份和全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起到辐射和推动作用。
二是有望从源头上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规定》明确,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重大决定要集体研究,涉及到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特别是影响公共重大利益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执法事项,需经过专家评审和论证,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这些措施表明湖南重大行政决策将告别“三拍”——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走上“三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是多渠道全方位扩大了公众参与。所谓参与,就是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让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府工作和行政管理,保障民主,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规定》明确:在行政决策上,公民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在行政执法上,凡是作出与老百姓利益直接相关的决定,都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陈述,允许其进行辩驳。对公民处罚1000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罚2万元以上的,还可以要求听证;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中,要有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评估,对违法行为公众可以投诉、举报。
民处罚1000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罚2万元以上的,还可以要求听证。
四是能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不少人都有这样的感受,以前到政府机关去办事,效率不高,往往办理一个审批事项需要几个月,办一个项目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章,还不见得有效果。现在,《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都作了期限规定,超过期限就构成程序违法,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这一“限时办结”原则,能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从而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五是强化了“红头文件”的管理。现实生活中,民众对红头文件过多过滥颇多微词。由于发布的渠道比较乱,在很多时候,都搞不清哪个是准确的,哪个是权威的。现在好了,《规定》明确: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成为法定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规范性文件未在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且5年之后自动失效,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发布。而重新发布文件,需要在省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也就是说,它得重走一遍程序,重新受一次全方位的评估。
六是加大了违法行政的问责力度。以前,政府定制度是为了让老百姓遵守;现在,政府给自己“设套”立规矩,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比如,政府从事执法活动,事前要公布条件、依据;事中要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意见,允许其陈述意见、申辩;事后要接受司法监督。如果违法,要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赔偿……这些规定,犹如给行政执法部门套上了一道“紧箍咒”,时刻提醒执法人员不能违法行政。
期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如期走上前台,在运作过程中日臻完善,尽快破茧成蝶,成为全国“程序控权”立法的范本和助推器。只有让政府多一些责任,百姓才会多一些幸福;只有政府对公众的服务越来越周到,老百姓到政府办事才会越来越便捷;只有让市场多一些活力,社会才会多一些和谐。眼下,坚冰已经打破,航船已经开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天的到来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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