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重在“治官治权”
高福生
众所周知,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早在2003年,《行政程序法》就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启动。现在,湖南开创性地先行一步,率先就行政程序进行统一立法,以此来“治官治权”,可说是一场行政机关“作茧自缚”式的革命。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出台的许多法规,都是给政府授权,让老百姓遵守,这就造成一个误解,好像讲“依法行政”就是要老百姓守法,政府部门可以不守法。在这样一种“气候”下,“人治”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如何规范别人、规范基层,如何集权管事,如何以法律法规来约束人民群众的监督上,而自己却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以至在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令百姓颇有微词。
事实上,依法行政的内蕴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来治理政府、治理官员、治理权力,不只是要求老百姓守法,更要求政府带头守法,既“有所能”又“有所不能”,在“有限责任”下认真行使“有限权力”,充分张扬公民的权利。因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不是人民为了政府而存在,而是政府为了人民而存在。
在此之前,湖南省已经制定了有关行政程序的单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这些法规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都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即将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会休止。窃以为,要真正实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是要像湖南这样“作茧自缚”,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在打造法治社会的今天,敢于用行政程序自捆手脚,让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制度和人的良性互动,实际上也是放开手脚,是执政为民的真正体现。
眼下,湖南的“茧”已作好,能否“自缚”,能否具有期盼中的“疗效”,还有待各方持续发力,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当有一天,“规则之治”贯穿于政府的所有行政活动中,我们的公务员做到了不惟权、不惟利、不惟上、只惟法,成了名副其实的“奉法者”,那么,“治官治权”就达到了理想的预期,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和责任政府也就如期而至、名至实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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