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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中午12时结账”的潜规则该休矣!

(2008-03-19 19:45:09)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评论
 宾馆“中午12时结账”的潜规则该休矣!
高福生
 
    现在宾馆饭店的结账时间都定在中午12点,过了12点就另算一天了,而12点正是午餐时间,消费者就不得不提前结账交房后,提着行李去用餐,这样固定的结账时间对消费者来说既不科学,也不方便……3月15日下午,在中消协举行的“消费与责任”主题论坛会上,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对宾馆的“中午12时结账”行规予以抨击,指其是不合理的潜规则。(3月16日《新京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intime/2008/03-16/011@073434.htm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宾馆、酒店、招待所等中午12时结账”这一“行规”源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订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见这样的“镜头”——客人明明早上便结账离店了,却偏要人家计费至中午12时;客人明明是晚上6时以后才来登记入住的,店家却偏要人家计费从中午12时算起。如此“缺斤短两”,消费者普遍不服,直斥这“霸王条款”,但宾馆饭店除了以“你一开房就乱了一屋”、“你一躺下就脏了一床”、“店方需管理有序”等借口来解释之外,更是理直气壮地以“业内行规”、“国际惯例”来力挺。
 
    在我看来,“行规”不能违背“常理”,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利用行规、惯例、店规等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法》也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等条款;《民法通则》也规定一天按24小时来计算,旅客房费以天为单位。消费者花了钱,却没有享受到规定时间内的服务,这侵犯了公平交易权。
 
    尽管大家都知道“中午12时结账”并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属行业内“霸王条款”,但每当这样的不公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却无一例外地处于弱势状态,明知利益被侵害也没办法,顶多也是发发牢骚而已,即使有人咽不下少这口恶气,借报端曝光或向消协进行投诉,虽然能即时掀起一点小小的波澜,但很少听到令人满意的“下回分解”,这就使得提供服务的一方更有机会为自己预先制定有利条款而不顾对方的合理要求。
 
    让人欣慰的是,近年来,“中午12时结账”的潜规则正在一些地方开始融冰。四川宜宾等城市推出的“对时”、“半对时”或“延时至下午3时结账”的收费方式,引来了一片叫好之声。这种收费方式,虽然增加了宾馆的一些工作量,但给客人带来了极大方便,避免了以往酒店中午12时结账时餐厅和大堂里经常出现的拥挤和尴尬场面,能有效规避商业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维护了酒店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可以说是“一石双鸟”之举。 
 
    常识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谁选择了最让消费者接受、满意的经营理念,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期盼宾馆酒店行业顺应民众诉求,以奥运会召开为契机,告别“中午12时结账”的潜规则,或实行“点对点”的结算方式,或考虑向后延迟一两个小时,为中外消费者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更期盼《消法》硬起来,成为终结“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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