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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监督是行业协会治理机制转身的前提

(2007-06-12 18:23:51)
分类: 公共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中新网6月6日)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行业协会治理机制转身的时刻已经到来,这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推进社会自治的必然。

 

种种迹象表明,还社会于民正在成为一种趋势,而行业协会治理机制的转变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此前,各地已经纷纷出台规定或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公务员与行业协会实现人员、资产、业务、办公住所、利益等方面的彻底脱钩,其轨迹实际上从20世纪末已经开始。其根本要义在于表明行业协会行政性资源依赖的弱化和自主力量的成长,这是制度变迁过程中,推动社会自主治理机制演进的必然。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还告诉我们社会已经越来越注意给行业协会——第三部门自治的空间。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第三部门在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的发展阶段,并体现出明显的政府依附性,这是由转型期社会特点和政府管理体制决定的。长期以来,行业协会在我国被称为政会不分的“二政府”,戴市场帽子,拿政府鞭子,坐行业轿子,收企业票子,供兼职位子。官办色彩浓厚成了当前行业协会最大的弊端。而《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价值指向正是去除当前行业协会的最大弊端。

 

而要赢得行业协会治理机制的转身,必须注意到行业协会在行政合法性的赋予和获致上存在着的问题。由于有着“官”、“民”两副面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它们游刃有余,在行使职权时,以国家权力的面目出现;而在获利时,又以民间团体的身份登场。可以说,这些行业协会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权力的清白,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同时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这种暧昧关系也使得对这些行业组织的监督陷入了真空状态。

 

从《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可以看到,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指导与被指导、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相互依赖合作关系。确切地说,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应该是授权—合作关系,即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行业协会管理行业的职能,同时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合作。也只有如此,才能赢得治理机制的转身。换句话说,就是通过政府职能的归位为行业协会的发展腾出空间,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大量的直接管理企业的事务交由行业协会来接管,而行业协会去扩大自身的生存空间和社会影响,去争取行业协会法律政策制度的改善,最终承担起自身责任。

 

必须明确,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应定位于合法性监督,而非合理性审查。所谓合法性监督,就是使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只限于监督行业协会的会务活动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能逾越这个界限去审查、监督行业协会具体的人事决定、财务决定等是否合理。因为,假如监管部门对协会的会务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的话,那么就算规定了现职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在财务上独立建帐,也不一定能够避免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组织人事和财务等事项进行具体干预。

 

合法性监督是行业协会治理机制转身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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