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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军事科技 |
历史与现实警示我们,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靠别人也是靠不住的。那么究竟如何落实军事科技创新,如何确保我国武器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突破性进步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现实课题。
由于军事科技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技术研究和系统集成的结晶,因此它本身也具有极大的技术研制风险和较长的研制周期。现实中为了“降低各类风险”,以达到确保尽快实现“赶超时间和追求商业价值突破”之目的,包括人为的尽快出政绩,减少不必要的技术麻烦等目的,其结果只能是更多的“因循守旧”而非真正意义上将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应用在实战装备中,发挥更大的提高战斗效能。这将大大降低军事装备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十分不利于先进技术在先进武器装备研制中的应用和先进技术本该起到的重要作用,这样也势必会拉大我军与西方国家军事科技的距离,十分不利于我军的跨越式发展。
如何克服以上人为和技术等因素造成的“技术创新”恐惧症?我个人强烈建议在军事科技创新中引入“第四类保险——军事创新科技保险”。
首先,第四类保险是防范科研开发风险的一种主要险种。通过将军事科技研制过程中风险大、周期长的技术组合分拆或整体实现投保,既解决了如何化解可能存在的较大技术风险,又解决了技术人员对失败的恐惧心理,万一出现问题也不至于造成资金上的重大损失。另外,保险机制的引入,势必会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先进技术并举实现最佳的技术组合。
其次,第四类保险是一种科研创新机制的“激励型”保险。该保险完全不同于其他商业保险,它的设立既可以作为一个风险共担机制,也可以作为一个科技奖励机制。在最短时间,以最佳的技术组合和最先进的技术方式实现技术突破的个人和团队,可以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确保发挥科技人员的最大积极性。因此,“第四类保险”是一个双向保险,是一个具有“公益、奖励基金”性质的重要激励手段,不完全是商业保险范畴,并非任何企业和个人都能享受此类保险。首先需要确保军工、科研院所以及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方可申请,另外允许涉及军工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按照资质核准制度申请该类保险服务。
第三,第四类保险是一种独立运行的特种保险。由于军事科技的“机密”性质所限,“第四类保险”应由“保监会”和“总装备部”共同组建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制定“第四类保险”章程及细则,制定标准并培训该类保险的专业人才(含军事和保险专家),为“第四类保险”事前、事中、事后以及奖励评定提供专业、公正、客观的人才队伍。
“第四类保险”的早日实施一定会极大促进中国军事工业的大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
胡参谋长2008年6月4日(星期三)更过文章参见“我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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